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76 | 评论:2
作者:徐佳俊/律师/刑事辩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
我们楚尚刑辩团队承办过多起合同诈骗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被当成刑事犯罪处理,经过我们的努力,而该部分案件最终没能通过检察院那关,因证据不足而没有被批捕。去年接到一起诈骗案的咨询,嫌疑人因为没有履行合作协议,被合作方以诈骗为由报案,从而被公安机关刑拘。实际上,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行合同的实力和行为,只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审批没通过导致合同履行不下去,一时没有退还投资款,导致案发。在嫌疑人家属迅速筹集款项退还报案人后,公安机关7天就移送检察院报捕(一般是30天),该案同样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被检察院批捕。
一般来说,如果真的是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几十万,甚至成百上千万。量刑起点一般是三年或者十年起步,这种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不是说退赃退赔就可以轻松办理取保的。如果办案人员明示或者暗示只要退钱就可以办取保或者不予批捕的,十有八九案件本身就有问题,就是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迹象。对于真构成犯罪的人,有人会纳闷别人都全退了为什么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如果实施诈骗行为只要退钱就可以全身而退的话,犯罪将变得没有成本和代价,那犯罪分子将会更加地疯狂,更加地无所顾忌。没抓到,发家致富。抓到了,大不了退钱保平安。天底下哪有这等好事。
无独有偶,我在《胜辩——尚权无罪辩护案例选析》一书中看到一则无罪案例,即深圳喻某琴合同诈骗案。该案讲述了一位在外打拼多年、年近半百的江西人喻某琴与他人合作参与某工程项目过程中,被合作方反诬合同诈骗,最后身陷囹圄的故事。让人欣慰的是,本案最终在其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还喻某琴以清白。
本案辩护律师办案手记中的一段话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写的是关于案发的原因,如下: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多次要求喻某琴将保证金退还给绿奥公司,承诺只要退还保证金,就不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但喻某琴坚决不答应,理由很简单,她没有诈骗绿奥公司,绿奥公司是因为一旦招标成功,就要承担工程投资数千万元,如果违约,所交定金不退。他们是因为无力承担工程款,又不想白交了定金,才利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这一起险些得逞的阴谋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公安机关不得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以承办经济犯罪案件为名,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意对经济纠纷按照经济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查封扣押纠纷争议的财产,利用侦查手段追缴当事人所欠债款,甚至对经济纠纷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因认识失误错误立案,对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扰。
1、办案人员受经济利益驱动
在法制不健全的过去,为了解决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对办案单位实行收缴财产按比例返还制度。该制度的推行激发了办案人员创收的欲望,由此可以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带来比较可观的经济收益。因为有利可图,难免会使得少数办案人员违法放宽对经济犯罪刑事立案的尺度,随意插手经济纠纷。
2、办案人员主观认识错误
经济纠纷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无权介入,但有的办案人员对此并没有确切的认识。另外,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加上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自身专业水平有限,难以厘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所以,一厢情愿地认为经济纠纷为经济犯罪,导致错误地插手经济纠纷。
3、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
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互活动也日益地频繁,如民间借贷、合同订立等民事法律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纷争。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往往都认为,通过民事诉讼难以高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手段的恫吓,能更快、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以刑促民。因此,这些人便不惜找关系、找熟人让原本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立案,公安机关由此介入经济纠纷。
上述三点是造成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引起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公安部曾经连续出台文件,三令五申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如1989年3月15日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以及1995年2月15日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9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也规定了要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
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止。要从根本上矫治这一现象,建议公安机关要转换思维,谦抑执法,对经济案件综合研判,慎重定性,树立程序至上、保护人权的理念,廉洁执法,强化业务,同时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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