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刘某某与丈夫协议离婚。他们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由刘某某抚养,二女儿由丈夫抚养。离婚后,刘与表妹的妻子乔某某相熟。在刘某某看来,表姐乔某某留学归来,家境不错,很友善,经常开导她婚姻生活中的困难。乔总是问刘关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在一次聊天中,刘说他希望拿回二女儿的抚养权,乔说他认识一位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刘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经乔某某推荐,刘某某成功添加“秦律师”微信,在未见到“秦律师”本人、未签订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律师费3万元、机票4950元、诉讼费5000元。
之后,忙碌的“秦律师”四处奔走,声称发现刘前夫在离婚时转移了多处隐匿财产,然后以法院需要财产保全为由,分十余次向刘索要40余万元。刘某某自称“留了心眼”,将相关款项汇给乔某某,乔某某再转给“秦律师”。直到半年后,刘某某才得知,在与前夫的纠纷中,前夫一直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两人一起去法院,发现法院一直没有受理此案。自始至终,刘某某都没有想到,所谓的“秦律师”根本就是乔某某自导自演的冒名顶替。他向父母长辈借的钱,四处筹集的钱,都落入了乔某某的口袋,被挥霍一空。
一审法院认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乔某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判断:1。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判令乔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9.7万元。
乔某某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乔某某冒充“秦律师”,编造以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方式骗取刘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乔某某与刘某某虽有亲属关系并协商还款,但上述关系及协商不影响乔某某诈骗犯罪性质的认定。原审判决是根据乔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提示
目前各类骗局层出不穷,被熟人骗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对熟人、亲戚的信任和对专业人士的盲从实施诈骗。本案中,刘直到案发才怀疑乔某。得知被骗后,他仍希望通过与乔离婚的表哥私下解决,但由于钱已被乔挥霍一空,无法追回,只好报警。
此外,律师执业、法院立案程序等专业领域法律知识的缺乏也是相关案件的关键原因。
1.关于律师的执业
根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统一收取相关费用。如有委托律师的需求,可在决定委托前查看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所有相关信息均可在律师协会官网查询;决定委托的,需要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证据材料。
2.关于法院立案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法院都要接收所有的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接收日期。关于法院立案情况,当事人可以到相应法院的立案大厅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多个便捷平台足不出户进行查询。
潇湘晨报综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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