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2
[裁判要点]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同拥有的房屋的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索赔权。然而,离婚协议中关于分房的协议是双方的内部协议。未办理房地产分割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未发生变化。2、离婚后,夫妻一方根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的有效法律文件,主张不执行债权人与配偶之间的债权,并符合离婚协议真实性的要求,离婚协议未经人民法院查封,无故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最高法民审19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玉珠,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居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春,北京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明,北京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女,本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河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第三人(一审被告):张凤来,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居北京市大兴区。
二审第三人(一审被告):北京一世伟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张凤来。
再审申请人钟玉珠对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二审第三人张凤来因执行外人异议提起的诉讼不服,北京一石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石为天公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裕民中民事判决第60号,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钟玉珠申请再审,并表示一审和二审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钟玉珠与张凤来就本案所涉房地产分割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涉案房地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仍以钟玉珠、张凤来的名义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房地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仅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不能产生诉讼,但根据离婚协议中涉及本案的房地产所有权协议,房地产产权变更的效力,钟玉珠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变更其作为房地产所有人的登记,这可以排除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执行。理由是:一方面,从两次索赔开始,钟玉珠对本案所涉房地产的索赔是基于他与张凤来于2011年5月18日签署的离婚协议,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索赔是基于张凤来2013年对天赐食品公司债务的索赔连带担保生产。钟玉珠的求偿权之前就已经确立,张凤来在计划通过离婚协议转移和逃逸后,没有可能产生担保债务。与钟玉珠的索赔相比,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索赔在时间上没有优先权。另一方面,从两项索赔的性质和内容来看,钟玉珠享有变更本案房地产所有人登记的权利,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享有对张凤来的一般金钱索赔,这并不是基于信托对涉案房地产的宣传。具体而言,张凤来在为公司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没有将涉案房地产作为抵押,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不同意以张凤来名义登记的涉案房地产为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与钟玉珠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相比,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货币债权请求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具有优先权。总之,钟玉珠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本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交书面意见,一是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光路(二段)78号院25-39号1-2层38号房屋已执行完毕,钟玉珠提出的暂停执行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涉案房屋于2019年7月9日由钟玉珠在拍卖会上胜出,并已启封和转让。扣除房屋共同所有人张凤来的股份后,剩余金额也已转入钟玉珠的账户。2、一审和二审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本案涉及的房屋归钟玉珠、张凤来所有。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张凤来对涉案房屋的产权符合法律规定。钟玉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该案涉及的房地产在执行期间以钟玉珠和张凤来的名义登记。2011年5月18日,钟玉珠声称与张凤来签署离婚协议,同意本案涉及的房地产归张凤来所有。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本案所涉房地产所有权的约定,他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变更其作为业主的登记,但钟玉珠一直懒得行使这一权利,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物权依法登记后生效。由于钟玉珠未办理房地产物权转让登记,因此该物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钟玉珠的主张,并正确适用了法律。最后,我请求驳回钟玉珠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钟玉珠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问题是:钟玉珠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本案所涉房地产的民事权益。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光路(二段)78号院25-39号1-2层38号铺(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字第××号),以钟玉珠、张凤来的名义登记,他们各占涉案店铺的50%。2011年5月18日,张凤来和钟玉珠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店铺归钟玉珠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店铺所有权协议对钟玉珠和张凤来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钟玉珠可能有权要求张凤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本案所涉店铺的转让。然而,钟玉珠和张凤来之间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在产权未变更之前,店铺的产权尚未变更。在达成离婚协议的前提下,钟玉珠主张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件,排除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张凤来之间货币债权的执行,该法律文件应符合离婚协议真实性的要求,人民法院查封前已订立离婚协议,无法自行办理转移登记的在本案中,张凤来和钟玉珠于2011年5月18日签署了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在张凤来为天空公司的食品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以及在法院查封涉案店铺之前签署的。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涉及案件的店铺属于钟玉珠的协议是虚假或伪造的,因此可以确定该协议是虚假的离婚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然而,钟玉珠和张凤来于2011年5月18日离婚。2017年,法院查封涉案店铺时,他们近六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从时间角度来看,钟玉珠对涉案店铺产权变更登记不满意采取消极态度。虽然离婚时,由于涉案店铺仍有抵押担保,转让登记无法客观处理,但离婚后,钟玉珠仍以张凤来的名义使用涉案店铺的抵押贷款,表明钟玉珠对涉案店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而他也因涉案店铺未能办理过户登记而负有责任,因此,钟玉珠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对涉案店铺的执行,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适用法律上不存在错误。
综上所述,钟玉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钟玉珠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2002年5月29日
本文标签: 拒执罪涉及的离婚协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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