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1 | 评论:1
鲁法案[2021]340
案例介绍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于2019年2月2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套房产归崔某所有,崔某将在每月15日前分期向原告支付8万元和1500元。离婚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2800元。为了索赔上述金额,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崔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与崔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明确规定,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分期向原告支付8万元和1500元。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款项。双方于2019年9月27日离婚。被告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4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每月支付1500元以上的款项,共计28500元。由于被告已支付2800元,应扣除,本案被告可向原告支付25700元。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一些主张。本案不处理原告的其他索赔,因为这些索赔未达到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1076、10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根据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2.57万元。
法官声明
在本案中,当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离婚登记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被告的支付义务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本案的法律依据应适用《民法典》。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或利息,或不履行其他货币义务,另一方可要求付款。
文章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
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的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儿童、妇女和无辜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及其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
双方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和债务处置的规定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资料来源:邹平法院、山东省高等法院
本文标签: 拒执罪涉及的离婚协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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