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2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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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条十分重要,在实际应用十分广泛,且涉及投保规则。我从事人身险行业,故对人身险逐一讲解:
1、保险利益:人身险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就会涉及到:什么是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会讲解到。也就说,投保人对被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涉及合同的效力待定,即:合同不一定为有效合同。
2、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明确说明:被保人是可以提出理赔的权利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保险合同遵循邀约、承诺的环节,并且对其形式、内容等进行固定下来。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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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条实际工作中很常见,也很好理解。投保人提出邀约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投保人的银行账户未留足保费余额等情况,导致保险人无法从银行卡划扣成功保费,那此时的合同无法生效。最常见的是,1号提出申请,1号通过核保,每天从银行卡划扣保费,但直到7号才成功划扣保费,那么保险生效时间一般在8号零时开始,不是1号,即:投保时间和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也不代表开始承担责任,一般的认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就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此法条不仅仅在投保申请的阶段,还在于复效的阶段,所以一定要进行扣款进度跟踪,避免“窗口期”的时间过长导致的出险不在保单的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此条很有意思,一般来说合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均可以单方面逾期毁约,比如:劳动合同,任意一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均可以,结果只是需要承担违约金。但保险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般来说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但投保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解约。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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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条内容丰富,属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经常被代理人、客户误解,很多保险人试图进行突破均以失败告终。个人理解如下:
1、合同的解除权:2年内行使,但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内不行使就消灭。简单点讲:超2年的保险合同,即使存在不如实告知,不能解除合同。在2年内发现解除合同的事由,必须在30天内处理。此条出台的背景在于保险人乱用合同的解除权,所以效仿境外保险,给予保险人一个时间段去处理,不及时处理,解除权就消灭了。
2、不如实告知的类型: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两者的认定,在退费的处理上,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
3、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的法条,知晓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就不能解除合同。这里的“知晓”要深深的理解,何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4、个人仍为:保险欺诈,违法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受2年抗辩期的约束,应追击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意志,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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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即:免除保险人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在于责免条款,也可能在于保险条款,或者在其他特别约定上体现,只要是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需要明确说明或者提示。那么,明确说明或者提示主要是通过什么体现,主要是通过对减轻或者免除的字体进行加黑加粗以区别与其他字体形式体现即可,在庭审阶段对此种形式是认可了履行了保险人明确说明或者提示义务的。并不是要录音录像,要在条款上签字确认等。
但一般实务中,为电话回访的提示义务,询问是否对保险责任及责免条款进行阅读和理解,另外充分的做好条款形式上的区别提示。
所以,此条的争议纠纷在于,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只要投保人收到了保单均会存在保险条款或者保险条款指引,那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已经履行,至于投保人是否阅读不是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或者提示义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解读:此情况一般不会发生,至少我目前没有看到过。因为每个产品无论是备案还是审批,每家公司的法务部门均会出具法律声明书,就说的是上述两点。试想,律师会给自己挖坑吗,让自己来跳,何况只是一个产品而已,能有多少利益的吸引,不符合逻辑。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解读:此条就是我们称之的“保全或者批注”。此类型属于常规业务,比如:人身险中的修改电话号码,指定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附加险种等等。
此篇文章值得人身险的朋友的专业学习,针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应重点学习和理解。
see you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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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离人何必挽
2022-03-08 18:21:26 回复
,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只要投保人收到了保单均会存在保险条款或者保险条款指引,那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已经履行,至于投保人是否阅读不是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或者提示义务的必备条件。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死撑硬抗
2022-03-09 00:08:22 回复
可以,结果只是需要承担违约金。但保险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般来说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但投保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解约。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炮灰不想死
2022-03-08 19:03:59 回复
权利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新世纪美男
2022-03-08 17:29:37 回复
于保险人对风险的态度,不能一概而论。3、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的法条,知晓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就不能解除合同。这里的“知晓”要深深的理解,何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4、个人仍为:保
沧海桑田不负你
2022-03-08 18:28:09 回复
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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