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小伙伴问到这样的问题:2021年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尚未盈利,但平时律师事务所每月有给合伙人发工资,那么给合伙人的工资收入,在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律师事务所发给合伙人的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发放给合伙人,都属于经营所
个人律师出资的个人独资、合伙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年度营业收入,由自然人扣缴义务人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投资人(个人独资投资人或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奖金,即使已经在自然人扣缴终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021年8月1日开始,上海一般纳税人个独/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全部改为查账征收,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的税务筹划成为了历史,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和一年内两次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的影响,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全面核定征收自202
律师事务所作为特殊的行业,其人员包括出资的律师、合伙人律师、雇员以及兼职律师等多种形态的从业模式,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在税法上分别有不同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本文将对上述不同从业形式的律师分别进行了整理归纳。一、出资律师在国税发[2000]
提成律师(雇员律师)30%办案费支出金额的核算口径:【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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