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仲裁前置的特殊性导致在诉讼阶段法院驳回时出现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和起诉等表述方式,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都是劳动者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但实际三者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期就来解析三者之间的区别。一、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查明,原审判
《劳动法》第97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法》第5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规定构建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架构。一、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权威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仲裁前置"也会有一些例外,例如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
问:律师您好,单位因长期拖欠的我工资不发只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我想起诉单位要工资,但是我在上网看到要工资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了才能起诉,我想请问我该怎么办?答: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
我国劳动用工纠纷,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当劳动者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需要先通过劳动局下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劳动者与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劳动仲裁前置”。其中,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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