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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民事诉讼时效最新规定一览表-以民法典为背景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借据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据上注明的还款日算起。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

民事诉讼时效最新规定一览表

-以民法典为背景



欠多少钱不还可以起诉对方十八岁以下(以民法典为背景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览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据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据上注明的还款日算起。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贷款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借款人出具收据后二十年内,出借人未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三年的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中止诉讼时效的,可以被法院驳回,不得借助法院的强制力要求对方返还,但仍可以向对方索要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条欠款。只要对方同意还款,你就有权利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时间。


一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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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第188条)

3年诉讼时效。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保护法》第66条)

四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民法典》第594条)

最长的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第188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不动产权利人和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要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民法典》第196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事诉讼第101条)

起诉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维持的,应当立即执行。(100起民事诉讼)

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注册

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后3日内移送原审法院。(审限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公告的送达

国内的。适用于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后,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92条)

外交事务。适用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之日后三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回复期限

国内的。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但未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原告)。(《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外交事务。回复期限为30天,可以申请延期。(《民事诉讼法》第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不服裁决者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天内结案。(民事诉讼127,176)

简单转化为普通后的举证时限

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关于举证时限的通知》第二条)

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三十日以下的举证期限。(《关于举证时限的通知》第三条)

在法庭调查反证的过程中

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关于举证时限的通知》第四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的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指定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期限。这一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通知第五条举证期限)

申请延期举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可以再次提出。延长的时限也适用于其他缔约方。(《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举证时限的通知》第六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交(《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

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第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法院决定不收集证据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可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

简易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第12条)

申请鉴定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但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失败,应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期限。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但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5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应当经法院认可。(《关于举证时限的通知》第七条)

增加申请当事人的时限。

申请追加当事人没有明确的期限,但鉴于申请追加当事人必然会涉及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第57号意见)

证据交换

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交换证据。(证据规定第37条)

法院组织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之日起届满。(证据规定第38条)

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出,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通知8)

重审的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

召唤期

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传唤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代理人出庭(没有规定提前多长时间通知诉讼参与人)。传唤是撤诉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7条)

申请退出

案件可以在庭审开始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立案。法院应在建议提出后3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第45和47条)

罚款、拘留和复议

不服民事罚款、拘留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审限若干规定第二条)

截止日期后的补救措施

你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事诉讼法》第83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49条)

简易程序。三个月。没有延长规则的,超过三个月的,转入普通程序,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刑事案件从移送之日起计算,审限规则8条,民事诉讼161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日。

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审限2的一些规定)

宣告判决的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下达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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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


上诉期

不服判决上诉。该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民事诉讼法》第147条)

对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的上诉期为10天。(《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涉外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天,可以申请延期。(《民事诉讼法》第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交案件的期限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第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向第二审法院提交全部案卷和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即最迟在提出上诉后5+15+5 = 25天。

二审审限

不服判决上诉。试用期为3个月,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对裁决的上诉。试用期为30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审限若干规定第二条)


再审阶段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符合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法院复审再审期

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再审条件。需要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重审限制

再审案件的审限以一审或者二审的审限为准(《关于审限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执行阶段


应用程序执行期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申请暂缓执行

在申请限制执行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当申请中止限制执行。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说明第十九条)

在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交执行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

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执行程序说明》第三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

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时,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不予审查。(执行《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五条执行程序解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期

或者债务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说明第17条)

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自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修改后进行分配;如果你反对,你应该通知反对者。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说明第18条)

实施措施的时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三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

续期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

拍卖发布期

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拍卖和出售条例第8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止时间。

法院应当在拍卖的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场。(拍卖和出售条例第11条)

恢复拍卖

中止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原因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通知拍卖机构在15日内恢复拍卖。(拍卖和出售条例第18条)

拍卖裁定期

拍卖成交或者拍卖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由法院作出裁定,在付清全部价款或者应当支付的差额后10日内交付买受人或者接收人。(拍卖和出售条例第20条)

拍卖交付期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拍卖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财产移交给买受人或者受让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应当强制执行。(拍卖和出售条例第27条)

第二次拍卖

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拍卖。(《拍卖和出售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的,法院应当自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起7日内发布拍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第三次拍卖。(拍卖和出售条例第25条)

执行限制

诉讼执行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内执行完毕;经我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但仍需延长,并报高院备案。(5关于审限的规定)

在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该财产的;(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自发现该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三)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附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第10条关于执行程序的解释)

没有时间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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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阶段


诉讼时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和验收

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5日内告知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和第32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回复期限

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十条)

反诉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辩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分别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第三、五日指工作日,下同)

添加和更改请求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申请人追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出答复期限。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追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四十四条)

审判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推迟听证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仲裁时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

诉讼时效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法》第83条)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休眠者,依法行使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欠多少钱不还可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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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谦恭君子

    谦恭君子

    2022-03-31 16:02:02    回复

    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三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续期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拍卖发布期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拍卖和出售条例第8条)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截

  • 武神天下

    武神天下

    2022-03-31 19:47:49    回复

    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简易程序。三个月。没有延长规则的,超过三个月的,转入普通程序,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刑事案件从移送之日起计算,审限规则8条,民事诉讼161条)。特别程序。30日,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0日。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 熊仔吃掉月亮

    熊仔吃掉月亮

    2022-03-31 19:40:07    回复

    算。(执行程序说明第十九条)在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交执行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执行程序说明》第三条)。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时,

  • 星光夢想家

    星光夢想家

    2022-03-31 14:39:36    回复

    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三十日以下的举证期限。(《关于举证时限的通知》第三条)在法庭调查反证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提

  • 纸船

    纸船

    2022-03-31 11:28:58    回复

    在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交执行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执行程序说明》第三条)。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

  • 司梁聪瑾

    司梁聪瑾

    2022-03-31 09:07:10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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