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作者:周志豪,广州离婚律师王有柏律师。
看完这篇文章的标题,你应该有一个疑问:为什么要问一个看似毫无意义的问题?如果你打算离婚,或者正在协议离婚,你会问:如果没有“违约金条款”会怎么样?「违约金条款」应该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否能够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和真实案例,笔者总结了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1.法院支持违约方需要承担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1:
法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A位于天堂路的部分归B所有,B应向吴某支付30万元或60%的房款,以金额较大者为准,如未按时支付,每月支付1%的违约金。乙方事后未按约定付款。一年后,向甲方出具借条,约定乙方将天堂路的房款折算为46万元并于2012年6月1日前偿还,乙方再次违约。
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该款项,并支付自到期日起至生效判决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判决:乙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46万元,并向甲方支付自2012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法院不支持违约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法院认为,婚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甲因被告乙未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要求被告乙按离婚协议支付违约金8万元,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A的诉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小明与小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大儿子伊名由女方小芳抚养,小儿子明二由男方小明抚养,均抚养至18周岁,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自离婚之日起,因女方住房问题,需要时间过渡。因此,大儿子伊名暂时和这个男人住了四个月。等女方住处稳定后,大儿子会被女方接去和她一起住。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对方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离婚后,益铭与父亲小明生活在一起,但未与小芳生活在一起,但小芳先后给小明转账,共计13.8万元。小明起诉要求小芳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小明已支付的生活费6.2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明要求小芳支付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小明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小方支付小明6万元作为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6万元明显与伊名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有关。虽然法律主张应信守承诺,但对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进行违约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以约束对方按照协议条款履行。然而,法院显然没有平等对待“违约赔偿金”的有效性。而“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属于民法典合同系列中的概念。因此,讨论离婚协议中“违约金”的法理基础,实质上是探讨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具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能否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第464条规定:“本部分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其他协议应由其他法典或其他法律的规定管辖;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该部分的规定。”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仍然存在空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约定和条款。,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的有关条款。结合以上案例,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1.比如案例二、案例三,“违约金条款”所针对的义务,是指离婚夫妻的抚养关系与父母子女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只能由法家主义来规范,而不能由“违约金条款”来规范。这不仅意味着抚养者不得以违约金的形式从抚养孩子中获利,也说明抚养孩子的责任不能用金钱来量化,而且隐含着抚养孩子的合法性。
2.与案例1一样,“违约赔偿金条款”指的是支付款项的义务。无论给付义务是基于赠与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分割,离婚后都不再涉及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违约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与身份关系无关?
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不难看出一个关键词“身份”,即违约金条款下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属于亲子关系产生的义务。简而言之,如果向对方索要的金钱不影响金钱的支付,无论是否存在“亲子或其他亲属关系”,违反“违约金条款”都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最后一个问题:《违约金条款》规定了多少违约金,法官会判多少?最终金额如何确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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