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2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大多数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地上权的特征 第一,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
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补充: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特点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4 )只能设立于不动产网友点评
温酒诗话
2022-03-25 16:59:51 回复
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拂袖清风
2022-03-25 13:16:30 回复
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
躺地日天
2022-03-25 14:44:57 回复
,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
星星沉睡了
2022-03-25 20:07:05 回复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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