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0 | 评论:2
违法拆迁问题是拆迁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只有摘掉“违建”的帽子,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分享一下张先生代表的案例,是因为修路拆迁引起的。在拆迁补偿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国土局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几经波折,此案以撤销通知书告终。让我们一起回顾和研究这个案例。
一、基本情况
Xi市某小区因城市主干道建设,需要拆除一栋村民住宅。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原告与拆迁部门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随后,当地国土局对原告房屋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告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来复议机关只确认程序违法,没有撤销通知。原告不服,将复议机关和国土局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拆违不拆”案例。在拆迁补偿安置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具这份拆迁违规文件,对被拆迁人施加压力,以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
庭审中,原告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国土局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有误。一方面,涉案房屋早已建成,并非在建。因此,被告国土局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被告国土局没有调查清楚案件事实,也没有在通知书中写明涉案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可见,被告国土局没有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查,应当撤销该通知书。
2。被告国土局作出的通知适用法律错误,通知中规定的法律根本不是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而只是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被告国土局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3。被告国土局作出的通知程序违法,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也没有保障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4。被告国土局作出的通知目的不当。其真实目的是迫使原告尽快搬迁,但根本不是为了土地管理。不然房子早就建好很多年了。为什么要查处拆迁中的违法用地,尤其是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显然,还有一点。
5。被告复议机关仅确认该通知程序违法,未审查其他问题。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是错误的,应当撤销。
三。判断结果
经过慎重审理,法院最终判决:
1。撤销被告国土局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撤销被告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各负担25元。
四。经验总结[/s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你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多年来,你一直代理拆迁案件。应该告诉你的是,你要冷静,注意收集证据,知道什么对你好,什么对你不好。如果不清楚,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欢迎评论和私信。
本文标签: 打欠钱官司多少诉讼费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英国法姐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