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8 | 评论:3
文/陈丽媛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在实践中,这一罪名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类似流氓罪的“口袋罪”。
旧罪能否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是近年来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朱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明显缺陷与该罪概念模糊有关。这种情况不仅困扰着现实中的司法实践,而且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的过度犯罪化。
朱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寻衅滋事罪制度存在逻辑缺陷,应适时予以废除。
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明确."朱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明确。但是,现实中很难准确界定寻衅滋事罪中具体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比如,在公共场合“追截”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等表述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但这些都是犯罪的关键要件。
他认为,在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即使明确了行为人应当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大惊小怪”等主观动机,但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可能会有不同意见。如果行为人因追债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追债合法应定性为小题大做还是因事而起?
"司法解释仍然不能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朱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扩大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他用自己以前处理过的一个案例作为例子。某公司物业经理催债,租客未能及时交房租,经理关掉了租客的开关。最后,他和他的老板被当成了恶势力。“但是基于法律权利,你怎么能说他是无事生非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奕轩也认为,寻衅滋事罪的门槛太低。虽然适用时有流氓动机作为前提,但“流氓动机”也是一个模糊的主观判断。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生产、生活、邻里关系发生口角甚至轻微肢体冲突,虽未造成损害,但在司法实践中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行为的动机是如何体现的?”
彭奕轩也认为该罪在实际应用中过于灵活,缺乏硬性标准。从之前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后,是否适用于当前社会还有待考量。
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认为,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并不是说寻衅滋事罪本身在罪刑法定原则上有太大的问题。本罪之所以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争议,是因为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不必要的行为被定罪,使本罪成为口袋罪。
曾柯文介绍,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确实来源于1979年的流氓罪。当时流氓罪的构成要件不明确,范围宽泛,缺乏明确性。但现行的293条规定实际上比很多规定都要详细,规定了四种具体类型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它(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中继续保留,并没有太大问题。”他说,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建立在刑法任意取消一个罪名的基础上,短期内会对公众产生一种心理暗示——罪名不重要,或者说罪名中规定的行为危害不太大。"我们应该考虑这样的不利影响."
该罪是否应该废除,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朱认为,目前对于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来处理,废除该罪也不会有法律空白。本罪表现的很多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规定。如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罚标准。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法律并没有放过。刑法不是打击危害社会行为的唯一手段。
“用模糊的规定拒绝在刑法中考虑更多的行为,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朱对说:
如何正确正常地使用法律?
至于为什么要适时废除寻衅滋事罪,朱也认为,这个罪名是与几个刑法竞合的。
他认为一部法律处罚的行为与多部法律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根据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本罪行为特征,第2条与故意伤害罪竞合,第3条与侮辱罪竞合,第4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第5条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竞合等。
此外,朱认为寻衅滋事罪体系存在逻辑缺陷。一方面,部分相同行为达不到直接处罚该行为的法律的立案标准,但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财产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5000元),但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2000元)。
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起刑点在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一种行为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犯罪,但可能构成刑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就像前面的例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罚在三年以下,但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罚更重。这不仅是立法制度上的悖论,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朱建议,虽然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但该罪的种种弊端始终在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了人们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还会导致执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了人们的合法利益,减损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适时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曾认为,即使寻衅滋事罪毁坏的财物达到2000元,也不一定意味着可以判5年以下。只有多次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次因为他破坏了秩序,5年以下的刑期和故意毁坏财物5000元3年以下的罪没有可比性。”
曾柯文认为,法律本身更多的是保护一种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的数额低于毁坏财物罪,但不能只根据数额来判断,或者在形式上可以简化为口袋罪。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值得用刑法来惩罚社会秩序."他说。
如何正确、正常地运用法律,是面试过程中被面试者的一致意见。曾认为,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扰乱社会秩序罪时,应当明确这一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是什么。
法律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在立法者在界定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目的上。比如,如果只从表述本身来用,那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
“如果打了人,破坏了财产,但没有造成社会混乱,那么就不应该适用这个规定。”曾表示,本罪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法官在适用罪名时应充分考虑此类案件是否应使用刑法,尤其是对初犯和偶犯。
据此,我们应该考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既然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那么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就应该优先考虑初犯和偶犯。
“我认为这个罪名的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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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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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4:55:45 回复
."他说。如何正确、正常地运用法律,是面试过程中被面试者的一致意见。曾认为,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扰乱社会秩序罪时,应当明确这一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是什么。法律在刑法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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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9:09:46 回复
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扰乱社会秩序罪时,应当明确这一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是什么。法律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在立法者在界定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目的上。比如,如果只从表述本身来用,那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适用。“如果打了人,破坏了财产,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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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8:50:20 回复
执法机关的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了人们的合法利益,减损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适时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曾认为,即使寻衅滋事罪毁坏的财物达到2000元,也不一定意味着可以判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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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5:2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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