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先说我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情况非常简单:
王有残疾,靠在集镇卖豆芽为生。张三也在集镇卖豆芽,因为王二卖的豆芽又便宜又公道,影响了他的生意。这一天,张三要求王二提高豆芽价格,王二不予理会。张三掀翻了王二卖豆芽的摊位,打了王二。情急之下,王推了张三一把,后者摔倒致踝关节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在办案单位以故意伤害罪对王二刑事拘留,并提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时,我负责批阅变更强制措施。当时办案单位说被害人张三提出的伤害赔偿价格太高,王二负担不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我当时给出的意见是轻伤案件应当取保候审,是否达成伤害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不应作为前置条件。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王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我们办案单位还是挺“负责”的,想办法让双方达成5万元的伤害赔偿协议。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因王二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王二赔偿张三损失5万元。张三一次是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拒不归还。
现实办案当中,大量的轻伤伤害案件,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伤害赔偿的谈判工具。赔偿符合被害人要求,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办理取保候审;赔偿没有达到被害人的预期,没有就伤害赔偿达成一致,没有取得谅解,所以公安机关请求逮捕。一般检察机关也会以公安机关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由作出逮捕决定。
于是,一个轻伤案件往往要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天价赔偿。因为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者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直接影响到检察院的逮捕(逮捕与不逮捕)、起诉(起诉与不起诉)以及法院缓刑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后果的适用。
轻伤伤害案件属于轻微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逮捕,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人身危险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证据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可以自诉,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更不需要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轻伤伤害案件大多存在罪行较轻的情形对于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等轻微犯罪,应当谨慎逮捕
。大部分轻伤案件都是因为纠纷,引发纠纷和冲突,最终造成伤害,而纠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大多不是屡教不改、有前科的罪犯。大部分是初犯和偶犯。间接故意造成的伤害较多;有的受害方先有主要过错;还有的是老年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危害后果;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他们大多罪行轻微。
轻伤伤害案件嫌疑人大多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风险审查判断的重要考虑因素,并认真把握逮捕的必要性。
伤害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大多能自愿认罪认罚,也有主动赔偿并达成谅解的意愿。只是伤害赔偿难以达到受害者提出的要求。
轻伤伤害案件的伤害赔偿的标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应得到补偿。受害人是残疾人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在一般轻伤案件中,除了应当赔偿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他补偿性赔偿不应成为影响办案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手段。
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不同,民事案件中单纯判令被告进行相应赔偿是安慰和救济受害方的唯一手段,因此要求被告相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因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被告往往愿意并且能够做出相应的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不仅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罚和对累犯的预防,也是对受害方进行安慰和救济的主要方式。
轻伤伤害案件不应当以是否达成伤害赔偿协议作为取保候审的前置条件。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
是逮捕还是取保候审,取决于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社会风险。如果风险大,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就逮捕他或取保候审。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不能认为“逮捕从严,取保候审从宽”。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引导群众在办案过程中改变“不拘留,无罪”的错误观念[/s2/]。改变公众对逮捕和拘留的误解,把“逮捕与不逮捕”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志。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被害人及家属认为不批捕是司法不公,甚至是上访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本文标签: 打架进了拘留所可以保释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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