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1
讨论:“贷款利息”能否计入工程结算?
承包商通过公开招标取得某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后,与该工程的发包人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签完合同,我去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数额发生纠纷,承包人向工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名为“贷款利息”的费用项目是否应纳入工程预付款条款引起的工程结算。
不,进入一审后,这个问题有三种意见。建设公司认为:原招标文件明确表示,因本工程预付款,不计算贷款利息;备案的施工合同也有工程预付款的约定。现在双方已经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取消了工程预付款,应该按照相关定额规定计算贷款利息。被告辩称,招标文件中没有涉及贷款利息的内容,因此贷款利息不能计入工程结算。法院搁置了双方的结算纠纷,认定补充合同中关于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按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判决的理由是,这部分钱是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分析】分析:预付款可以算预付款吗?
显然,原审法院对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条款无效的判决是准确的,但将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预付款,被告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原告的判决脱离了客观实际, 因为在施工实践中,没有哪家施工企业能够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成本获得融资。
本案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内容实质违反招标文件,明显无效;但已中标并备案的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合理的,应当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据此,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未支付工程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启示:合同管理要有更高的标准。
当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强行取消工程预付款,且不允许采取工程预付款取消后的补偿措施时,承包人不应忍气吞声,而应与发包人合理协商,或在订立补充合同时要求发包人明确取消工程预付款后的补偿措施;或者在施工过程中要求雇主赔偿;最迟应在工程结算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费用要求。权利是需要主张的。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权利意识,在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下,认真把握权利主张的机会和途径,将管理潜力转化为管理优势和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当然,在工程承包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不提供工程预付款,而要求承包人支付施工到工程某一部分的情况。对此,施工企业需要密切关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其利息有约定的, 且承包人应支持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请求,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条款的计息方式,否则建筑施工企业预付款施工无异于向发包人提供无息贷款。
【案情结果】显然,一审法院关于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无效的判决是准确的,但将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预付款,被告应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原告进行补偿的判决是脱离客观实际的,因为在施工实践中,没有任何施工企业能够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成本获得融资。
本案补充合同中非工程预付款的内容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明显无效;但已中标并备案的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合理的,应当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据此,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未支付工程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法规】在工程承包实践中,经常发生承包商不提供工程预付款,而要求承包商支付施工到工程某一部分的情况。对此,施工企业需要密切关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其利息有约定的, 且承包人应支持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请求,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条款的计息方式,否则建筑施工企业预付款施工无异于向发包人提供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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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芦苇风
2022-03-20 15:47:03 回复
了备案手续。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数额发生纠纷,承包人向工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名为“贷款利息”的费用项目是否应纳入工程预付款条
逾期不侯
2022-03-20 17:03:10 回复
标文件,明显无效;但已中标并备案的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合理的,应当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据此,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未支付工程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应
怪咖小青年
2022-03-20 15:32:47 回复
。本案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内容实质违反招标文件,明显无效;但已中标并备案的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合法合理的,应当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据此,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未支付工程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
海王哥哥
2022-03-20 11:24:41 回复
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其利息有约定的, 且承包人应支持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请求,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当事人对
写给傻傻的自己
2022-03-20 10:53:44 回复
【案情介绍】讨论:“贷款利息”能否计入工程结算?承包商通过公开招标取得某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后,与该工程的发包人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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