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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时间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等、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时间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等、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本市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按小时收费。

本市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异地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本指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律师计时收费的有关规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和提供法律服务所支付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实行计时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二)法律服务的内容;

(三)计时收费清单的发布方式和时间;

(四)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

(六)委托人未按约定付款的,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及其他条款。

第二章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法律服务(以下简称诉讼法律服务),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提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以外的法律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和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小时收费价格,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承办案件的种类;

(二)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三)案件是否涉及异地、国外等。

第三章有效工作时间

第八条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从事法律服务时,下列时间为有效工作时间:

(一)律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承担不违反法律的代理工作所花费的时间;

(二)律师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机构的请求,围绕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所花费的时间;

(三)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了解委托事项的情况和要求,回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交换意见,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所花费的时间;

(四)律师查阅有关资料、规章和讨论委托事项的时间;

(5)律师围绕委托事项承担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代理工作所花费的时间。

第十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因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的助理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可以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承办法律服务时,有两名以上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照每名律师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律师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自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乘车、乘船、乘飞机所花费的时间和旅行所花费的时间,可以按照有效工作时间收取律师费。

第四章定时收费清单

第十四条律师小时收费清单是律师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内容、所花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及相应法律费用的凭证。小时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客户,另一份随卷归档。

第十五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小时收费清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二)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相应的工作时间;

(三)累计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

北京法院开庭律师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指引》)

(四)律师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八条从事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表中的有效工作时间以每6分钟为最小时间单位,记为0.1小时。不足6分钟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服务,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通知委托人领取的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小时收费清单。同时,应委托人要求,可附工作记录及相关材料。

第五章计时收费结算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业务,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终止后,费用争议应按合同中预先确定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服务,预收律师费用的,应当及时开具发票,结案后,按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计时收费清单所列律师费用数额与委托人结算。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服务时,未预收律师费用或者预收的律师费用不足以冲抵《计时收费清单》中律师费用数额的,委托人未在《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内支付律师费用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暂停代理通知书》和《催款通知书》。

被告知后,委托人仍未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代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完整的律师工作记录、计时清单和相应的档案材料,并在代理工作结束后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经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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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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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海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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