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9 | 评论:2
好心给同事一个礼遇,没想到半路出了车祸,导致同事受伤。车主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近日,重庆铜梁法院审理了这起善意取得事故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车主减轻10%责任,赔偿1.7万余元。
去年6月11日晚8时许,胡某在铜梁与同事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想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李某受伤,其车辆受损。
事后,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受伤入院治疗。诊断为枕骨、右股骨髁、右膝后交叉韧带、右胫腓骨远端、面部皮肤挫伤、右膝右脚皮肤裂伤等多处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李花了5万多元医药费,因右膝和踝关节功能丧失而致残。
出院后,李多次找到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胡说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是出于好心把同事带回家的。李应该去找周赔偿。
李说,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他认为他的同事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去年10月,在与同事胡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向铜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胡某与同事李某搭顺风车。该车辆不是营运车辆,胡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应当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周某承担70%,胡某承担30%。因胡免费带走李,李承担胡30%的责任中的10%。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上游新闻记者许勤通讯员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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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西行纪
2022-03-20 07: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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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14:3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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