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3
[实际问题]
对判决中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分配金额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或再审吗?
[结论摘要]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提出上诉。如果有任何异议,他们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审。诉讼费用与其他实体诉讼请求一并上诉的,无论当事人对诉讼费用有无异议,法院一般都会主动审查原审判决中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分摊数额并作出判决。由于诉讼费用不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法院对再审申请中的诉讼费用分担不予审查。
[司法判决]
案例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重耳字第70号]
农行绵竹支行一审请求:1。撤销董琦半导体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2012年6月12日、2012年6月14日向董琦财务公司设定的抵押;2.判令董琦半导体公司、董琦财务公司承担中国农业银行绵竹支行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2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董琦半导体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0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
中国农业银行绵竹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变更撤销案件涉及的抵押行为或者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判决退还多收的诉讼费;三。决定由董琦半导体公司、董琦财务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绵竹支行为本案已支付和应付的诉讼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主张本案为非财产案件,不应按本案标的物收费,在本案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已依据与董琦半导体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另案起诉,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已按本案标的物收取了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本案诉请是农行绵竹分行在上述支付诉讼后为实现其权利而提起的确认诉讼,不涉及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履行,故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首次申请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农行绵竹支行提出的第二项请求,要求董琦财务公司、董琦半导体公司承担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必要费用25万元。,这是本案涉及的财产部分。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50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确认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的其他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5050元。
案例二: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卓雅中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中205号]
关于诉讼费用的分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据此,一审判决未支持丹娘公司的全部财产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全部由明道公司承担,确有不当,本院也应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一审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分配存在错误,法院依法调整...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056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0677元。海南卓亚中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5770元,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14907元。已收到的反诉费用657881.25元(由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预交)予以返还,二审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三: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建设水利局蔡红(佛山)平板显示器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167号]
彩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驳回顺德国土局的诉讼;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顺德国土局承担。事实和理由:1。这种情况下的定性误差...8.本案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是错误的。顺德国土局要求“返还土地”是典型的财产给付请求权,依法应当支付诉讼费。本案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交价格为4148万元,顺德国土局认为其“不含项目评估的总地价”为13696.2万元,故根据其自认,应支付的诉讼费为726610元。因为他没有支付这部分诉讼费,所以应该驳回他的诉讼。
经审查,法院认为:……三。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单独提出上诉。参照该规定,彩虹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的本案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判决。
[法律条款]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中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单独提出上诉。当事人个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审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计算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分析建议]
在上述第一起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农行绵竹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0万余元。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对判决和诉讼费的分担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确认诉讼,不涉及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履行,应当作为非财产案件起诉。在改变一个审判事项判决的同时,一审诉讼费大幅调整,从10万元调整到5150元。
在第二起案件中,海南高院认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判决未支持丹娘公司的全部财产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全部由明道公司承担,确有不当,对诉讼费用分担进行了调整。
第三个案件,当事人提出了八条再审理由,其中一条是诉讼费收取错误。最高法院参照《诉讼费支付办法》第四十三条,认为诉讼费的收取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不予判决。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收取诉讼费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诉讼费上缴财政,财政不按比例返还,法院故意多收诉讼费的情况很少。很多情况下,律师费分配不当是由于对债权性质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的疏忽、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对诉讼费的数额及其份额不满意。如果他们只是对诉讼费有异议,可以联系原审法官沟通,或者向法院申请复核。如果对案件的实体内容有上诉,建议将权利要求分担问题作为上诉理由,以督促二审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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