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3 | 评论:2
申请人:周国,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弥勒路乡弥勒路村富民街888号,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09181912,联系电话:131
请求事项
请求你院返还申请人与王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32270元的一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王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申请人与王鸿达成和解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院提出撤诉申请。你院已经受理,并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撤诉的裁定,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70元。为此,申请人特此申请退还,退还另一半案件受理费32270元。
我在此传达
无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年月
后附申请人接收退回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
本文标签: 律师写申请书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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