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4 | 评论:1
“垃圾法官”、“垃圾法庭”、“法官一年判了300多个冤假错案,你的人品真垃圾”...这是南京市民冯先生在一起名誉案的上诉中使用的激烈言辞。冯先生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身份——律师,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被法院罚款5万元。这里面涉及到什么样的案子?
牛记者罗双江范小林
实际上,本案与冯先生的律师身份无关。他是一起名誉侵权诉讼的当事人。起诉对方侵权被拒后,他作为当事人写了上诉状。
法院判决该律师是社区委员会的主任
因为一篇报道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
2014年1月,冯先生与、、陆某某等11名社区居民被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清华校区业主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冯先生任主任。2015年10月,南京某媒体记者前往收集业主反映的翠屏清华校区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新闻,并于当年10月23日播出题为《业主公款被转移,始作俑者竟是他》的新闻评论节目。冯先生看到这则新闻报道后,立即向南京某媒体提出异议,但未果,遂诉至法院。
冯先生认为,该程序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了他的地址和个人电话号码。把业委会的集体行为扭曲成了自己的个人行为,把自己应银行要求“销户”的行为扭曲成了所谓的“转账”。其实钱一直都在银行手里。某媒体、牟林、孙谋对自己进行虚假报道,用侮辱性语言对自己进行虚假负面评价,对自己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和歪曲。据此,冯先生请求秦淮法院判令南京某媒体立即停止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传播《失主公款被转走,始作俑者竟是他》节目,判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人林、孙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认为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三被告是否捏造或编造虚假事实,侵害了冯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了冯先生社会评价降低等负面影响。鉴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公益性质,冯先生作为主任,享有比普通人更多的名气和社会资源,理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对监督中可能出现的不愉快情况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宽容性。
林、孙在接受南京某媒体记者采访时发表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事实依据。根据其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具体分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可以进行抗辩,以避免或减轻名誉侵权责任。涉案节目通过记者调查,引用多方意见,参与业委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是舆论行使媒体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判性的,有些术语略显尖锐,但这是评论专栏的特色。在解释和判断文字时应坚持完整性原则,不应否认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虽然节目中有些条款令人不快,但仍然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保持适当宽容的言论。最终,秦淮法院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诉状中出现“垃圾”、“狗屎”等字眼
南京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冯先生不服,干脆抛开代理律师,亲自写了上诉状。在这份呼吁书的开头,冯先生写道:“谁执法,谁舞空,屎下倾盆。让我们拥有史上最文艺、最感伤、最拼错、最商业、最刻薄、最有穿透力、最具观赏性的感染力。”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冯老师又写道,“顾某某是‘垃圾法官’吗?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是‘垃圾法院’?”除了以上陈述,上诉书中还有许多其他看起来更激动人心的话。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书将冯先生的上诉请求归纳为四点:
1.一审判决完全无视自己列举的三名上诉人的17项严重诬告,绕过涉案陈述是否虚假,直接验证舆论监督权;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我自己有两个代理人,但是代理人的意见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只有代理人的姓名和执业机构出现。
4.一审法院忽略了自己的诉求,其中包括隐私权。一审判决认为其自愿撤回,但其并未自愿撤回。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仅从标题来看,南京某媒体的说法确实不妥,可能会让观众误以为车主的公共收入被转入个人账户。但报道在内容中明确表示,业主的公共收入转入了银行的临时账户,观众不会认为业主的公共收入已经转入了冯先生的个人账户。在报道中,媒体还播放了冯先生解释业主公共收入被转出的电话录音。因此,媒体报道不构成严重失实,不侵犯冯先生的名誉权。对于其他上诉,南京中院也认为不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侮辱了法官和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虽然案件本身和解了,但冯先生“惊世骇俗”的上诉还是给自己惹了麻烦。南京中院查明,冯先生在上诉状中使用“垃圾法官”、“垃圾法院”、“法官一年判300多件冤假错案,你的人品真垃圾”等字眼,均构成侮辱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妨害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司法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罚款十万元以下,拘留十五日以下。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提到的处罚。
[复议申请]对于秦淮法院开出的罚单,冯先生表示不服,向南京中院申请复议。近日,南京中院作出(2017)苏01司刑13号决定,维持秦淮法院(2017)苏0104司刑1号决定。
该律师不接受这一结果,已经辞职
南京律协对其进行纪律调查
昨日,新闻记者(微信号:yzwbznxw)联系到事件当事人冯先生。冯先生上个月离开了他以前的律师事务所。他表示不接受复议结果,也不会主动缴纳5万元罚款,会继续通过其他渠道征求意见。“基本程序要讲,就算我杀了人,也得出示证据。听证会上什么都没有,突然给了我一个处罚决定。”
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虽然冯先生是以委托人的身份写的上诉状,但因为律师身份,法院还是向南京市律协反映了。南京市律协林秘书长昨日接受新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律师的行为不属于职业行为,是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诉讼权利,但作为执业律师,还是应该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本着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原则,根据法院的处罚决定和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南京市律协将启动惩戒调查程序,由15人组成的惩戒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制定出最终的惩戒措施。另据了解,近两年纪委受理的律师职业操守投诉数量呈下降趋势,2015年153件,2016年135件,2017年57件。
上诉称判决“厚颜无耻”,拘留10天后罚款8万元
2015年12月,因诉讼请求未得到秦淮法院的充分支持,程在上诉状中写下了“原判无耻”的侮辱性文字。秦淮法院的法官约谈了程,指出了他的错误,并要求他在5天内修改上诉状。然而,程拒绝修改,并表示风险自负。最终,秦淮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程作出罚款处罚,程于10日被司法拘留罚款8万元。这是南京法院第一次开出这样的罚单。
编辑|赵天
本文标签: 请律师写上诉状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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