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1
调查取证权是刑事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指律师收集、搜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如果能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新的事实,或者以证据对抗证据,就能使司法机关充分重视案件中的问题,有更好的辩护效果。在实践中,律师在刑事案件取证中遇到不可逾越的瓶颈和障碍。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是不争的事实。经过多年的探索,民事调查令制度逐渐规范,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刑事案件能否引入调查令制度值得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不能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渠道自行调查取证。经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发出调查委托书,持有调查委托书的律师应当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协助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收集”和“调查”相关材料和情况,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向律师提供证据的义务,律师的取证权难以落实。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绝大多数被驳回,这显然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使律师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的“信”“函”远不及司法机关的“令”权。鉴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调查取证中遇到的难以克服的困难,建议司法机关尽快出台《关于刑事诉讼中执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如果这种规定真的能出台,刑事辩护律师将事半功倍,律师拿着方上之剑进行调查的命令,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306伪证罪之剑的威慑力将大打折扣!
调查证据是辩护律师庭审前辩护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调查取证是查明有利事实的必要手段,是反驳检方指控的必要方式,是体现律师职业的必要形式,是增加服务收费的必要方式。
但由于执业风险,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往往选择不调查取证。一方面,刑事辩护律师要坚持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需要谨慎对待执业风险,理性判断执业中的风险来自不同情况,防范和避免不正当的执业行为。
早在2006年,全国各地的律师就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一份律师版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一项规定,要求给予辩护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权利。
然而,这一建议没有被立法机构采纳。相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收集、调取。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难点及原因、诉讼主义和职权主义制度下律师权利保护的启示、民事调查令制度简介及适用、刑事调查令制度实施的障碍及必要性等。为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审判,我们期待刑事诉讼律师的调查令能尽快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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