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3
原告耿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张段固镇耿家庄村光明街18号,身份证号1323241963042115。
电话:
被告谢山,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高希村,身份证号:132324197206210。
要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2354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合伙开发吴集村住宅小区,双方各占50%份额,盈余按此比例分享,亏损按此比例承担。项目建成后,所有房屋均由被告控制,被告将房屋出售并收回全部投资,而原告仅收回一小部分投资。经协商,双方决定被告将23套房屋交付原告出售,原告先收回投资237841元。但是,被告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交付给原告,也没有支付这部分投资。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支付该部分投资。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你院提出上诉,望判决如其所请。
我在此传达
无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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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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