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6 | 评论:2
基本事实
2013年7月9日,金泰律师事务所与覃家岗公司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金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覃家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覃家岗公司和康德公司提供有关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规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即覃家岗公司需要支付的律师费根据最终胜诉金额的不同幅度,按不同比例确定。之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降低了收费标准。金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代理覃家岗公司,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康德公司,提出索赔约2700万元,并参与了庭审。2013年11月,因覃家岗公司对金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代理行为不满意,单方面解除了对金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委托另一代理人完成诉讼。该案一审判决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年8月28日,金泰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32万元及利息。
判断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解除委托合同或者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关于相应报酬的确定,从双方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双方约定了风险代理,即金泰律师事务所的最终收益与诉讼结果直接相关。虽然金泰律师事务所因覃家岗公司单方面撤销委托未能完成全部诉讼程序,但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司法判决是稳定的、可预期的。因此,从金泰律师事务所的预期律师费收入角度,认定秦家岗公司在整个诉讼中,包括先予执行、自动履行和法院判决的金额之和,为秦家岗公司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并根据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金泰律师事务所的预期收入, 然后综合考虑委托期间金泰律师事务所履行合同的情况、覃家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及金泰律师事务所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据此,法院作出秦家岗公司向金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判决。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评委点评
诉讼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如果合同中对单方解除情况下的费用支付有明确约定,一般可以按照约定办理。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双方并未就此类争端解决条款达成一致。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律所对已经付出的劳动应该获得的报酬就成为关键问题。在本案办理的风险代理中,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律师事务所能够获得的收益与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相关,胜诉金额越大,能够获得的收益越大,反之亦然。在诉讼中委托人作为被告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受托人的代理行为,诉讼没有得到最终结果,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没有办法实际进行。但本案已由其他代理人判决,因此可以从原告律师事务所的预期收益角度进行判断。因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证据呈现的案件事实是客观的,法律适用是可预见的,司法判决是统一的,其他代理人最终完成的诉讼结果可以纳入双方在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可以计算出预期收益。同时,综合考虑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的工作量、其为继续履行合同将支付的费用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可以确定最终支付金额。本案原告金泰律师事务所要求参照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费标准确定其律师费收入。但考虑到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需要对案件性质、诉讼难度、预期收益等进行预测,才能决定是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还是一般代理合同,然后据此确定相应的支付方式,因此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和数额不仅与诉讼标的金额有关。如果仅仅因为委托人在风险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改变合同类型和计费标准,获得巨额律师费,对委托人是不公平的。但在无判决结果可参考的情况下,如当事人撤诉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诉讼,如何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得报酬,可考虑将行政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纳入参考范围,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判断。
(张振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标签: 起诉立案后撤诉律师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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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影
2022-03-19 23: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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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的骗子
2022-03-20 03:22:15 回复
公司对金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代理行为不满意,单方面解除了对金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委托另一代理人完成诉讼。该案一审判决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年8月28日,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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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18:2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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