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4 | 评论:3
借款单(模板)
为了购买房产/汽车/装修/商务/日常消费等。,本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向(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月利率为%,到期归还本息。【/s2/】逾期的,按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若借款人违约,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贷款人为维护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上注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送达催款函、对账单、诉讼文书的地址。指定的地址有误或者变更后的地址未及时告知,无法实际收到或者邮寄送达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的,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的退回日视为送达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借款人微信号:
年、月、日
附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涉及担保人:
《民法典》第686条延续了《担保法》对担保方式的分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本法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二款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根据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行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行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律师提醒: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写明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来源:民间普法,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为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以货币接收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但与非法集资等犯罪事实不相同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并将有关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
(3)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对特定资金账户拥有控制权的,在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基于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且被告基于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偿还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防卫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数额、货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被告辩称,该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借款行为、借款数额、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
(3)贷款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及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根据事实提出异议;
(八)在其他纠纷中存在当事人低价转移财产的情况;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原告在认定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借款合同等债务凭证上签名、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贷款人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体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款提供担保,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归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签订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补偿拍卖价款与应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借据等凭证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被认定为本金。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前一笔贷款本息结清后,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补发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作为以后的贷款本金。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未约定贷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借贷期间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贷期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还贷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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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肆拥抱
2022-03-19 19:12:39 回复
款数额、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
擅长坑爹
2022-03-19 20:59:53 回复
初始借款本金和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社会你爷爷
2022-03-19 18:07:51 回复
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月利率为%,到期归还本息。【/s2/】逾期的,按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若借款人违约,所有费用(
头牌浪人
2022-03-19 20:47:30 回复
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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