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3
资料来源:法律之家
出发地: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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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主要信息:
因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劳动者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条款(劳动报酬追索案件中的劳动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30%的律师费)无效,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京01民中80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风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北京市东讯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扬,北京市东迅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李风先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迅律师事务所)发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初(2020)京0114第1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该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试点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
李风先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请求撤销上诉人李风先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迅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3.要求被上诉人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退还逾期律师费6000元。4.不同意向被上诉人支付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5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北京东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29日,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洋支付律师费5000元。2020年4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代理上诉人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内容为主张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约定: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应付的律师费包括前期律师费5000元和后期律师费。后期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无需支付后期律师费;如果是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甲方支付30%的律师费给乙方(后期律师费),比如拿到2.5万,就支付7500,以此类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该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达成和解,上诉人获得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共计35000元。上诉人向徐洋律师支付律师费6000元,加上之前的律师费5000元,上诉人共支付律师费11000元。对此,上诉人认为《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中的显失公平是可撤销条款。上诉人是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劳动者,委托律师代理一起劳动争议,只是为了讨回劳动报酬。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上诉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实在没有办法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支付了5000元的初始律师费后,签下这样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实在是无奈之举。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风险代理费,收费金额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的30%。上诉人获得劳动报酬共计35000元,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11000元,已超过30%。被上诉人要收上诉人4500元,完全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不公平,而且不合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虽然不属于法律的范围,但属于部门规章。作为律师,被上诉人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也应当维护部门规章的实施。被上诉人违反这一规定,收取超过30%的费用,完全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显失公平在合同订立时属于可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险之中,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上诉人据此要求撤销《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是错误判决,特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此外,《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明确属于风险代理,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一审庭审中,徐阳律师表示,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可以使用风险代理。上诉人查阅北京市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律师费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上述规定虽不属于法律,但属于部门规章,法院不应支持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审判决结果实质上是对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支持,尤其是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的判决,更显不公。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不仅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此,上诉人特此依法上诉,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法律的公正。
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东讯律师事务所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并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代理人,代理被告与北京华友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同时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包括前期律师代理费5000元和后期律师代理费,按被告收入的30%支付(2万元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议,多次与被告沟通、见面,反复讨论案情,整理了大量劳动仲裁材料,后于2020年4月14日由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立案受理。原告受理该案后,多次与北京华友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华友公司)协商,并于2020年5月20日在昌平仲裁委调解下,达成京长劳人终字[2020]第1913号调解书,内容为华友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告支付35000元。2020年6月15日,华友公司向被告支付了350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后期律师代理费1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6000元,差额4500元。被告以家庭困难和外债为由免除了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李风先答辩反诉:我认为委托代理协议显失公平。2020年4月8日,我与东讯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徐洋律师代理我主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初始律师费5000元,我于2020年3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徐洋。经查,东迅律师事务所是徐阳开办的私人事务所。协议签订后,徐洋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解决,北京华友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支付本人加班费,共计35000元。后来我付给徐洋律师费6000元,加上之前的律师费5000元,一共支付了11000元,而我得到的劳动报酬总共只有35000元。至于我和东讯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我认为明显不公平。按照本文约定的计算方法,如果我得到2万元,我就不用支付后期的诉讼费了。如果我得到20001元,那么后期我要还6000.3元,还剩下14000多元。这个协议明显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认为显失公平是订立合同时的可撤销条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趁对方处于危险之中,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经验不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公平。”而作为一个追求劳动报酬,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劳动者,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实在没有办法,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支付第一笔律师费5000元的前提下,签订这样不公平的风险条款,实在是无奈之举。明显不公平。二。北京东讯律师事务所没有给我开发票。我给徐洋支付了11000元的律师费,但徐洋没有将发票交付给我。他的所作所为违反了税收法规,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三。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属于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第1l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能风险代理。北京东讯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是违法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费,收费最高不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我的劳动报酬一共才拿到3.5万,已经给了徐洋1.1万,已经超过30%。他还想收我钱,完全违反了这个规定,毫无道理。故反诉:1。请求撤销反诉人与被诉人于2020年4月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2.要求反诉退还后期律师费6000元;3.反索赔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反诉被告东讯律师事务所辩称不同意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是2020年4月8日,但2020年3月20日,被告联系了原告,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关于代理协议,双方协议的内容都写得很清楚。从文字上看,第7.1条为原印刷内容,甲方获得2万元及以上,支付变更内容的30%。后李风先提出改为现有手写内容,经双方协商确认。所以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问题,这完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否则,由原告代理并给被告35000元后,就没有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建立代理关系后,原告为被告安排了大量的劳动关系信息,直至2020年5月20日取得调解协议,6月15日被告取得调解赔偿金,被告通过微信对原告所做的工作予以充分认可。而且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的委托目的是完全实现的,即不存在显失公平所规定的紧迫问题,也不存在有失公平的问题。更不用说所谓的损失问题了。双方微信记录显示,被告在获得35000元赔偿后表明了违约的意思,但被告在获得赔偿前从未提出过明显显失公平的问题。拿到钱后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推脱,后来也认了,交了6000块。其本意是在获得赔偿后,利用所谓的人情关系投诉等理由,要求减免费用。另外,被告称自己没有法律技能,原告认为被告是当事人。与原告的身份相比,她肯定不是律师,这不能成为显失公平的条件。本案中,原告实现了对被告的委托目的,且在订立委托协议时经过慎重考虑和协商,被告本人在调解过程中自愿进行调解,并支付原告6000元,称对于剩余的4500元及其他天数,被告所得价款共计19500元,若按约定支付原告10500元,则原告代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支付被告,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也不存在收费协议符合北京市对律师作为服务行业的整体收费政策和收入调解价原则。综上,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的代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29日,李风先通过微信向徐洋支付律师费5000元。
2020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李风先与北京华友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东讯律师事务所代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其中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的律师费包括前期律师费5000元。后期律师费按以下方式支付。若甲方收入低于2万元,无需支付后期律师费,且高于2万元(不含2万元),则甲方应向乙方(后期)支付30%的律师费。东方法律研究所在该条款上盖章,李风先在该条款上签字。
2020年5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称北京华友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风先全部费用3.5万元。
2020年6月16日,徐阳说:“李姐,钱还没收到吗?”李风先说:“是的,是昨天晚上6点收到的”……李风先说:“如果我私下解决,你也知道你会损失律师费。我这么做不是因为我们不仅仅是客户关系,我说的确实是实际困难。我认可你的贡献,这非常重要。
2020年6月16日,李风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徐洋6000元。
东迅律师事务所在仲裁阶段提供了李风先的劳动合同及录用通知书、排班表、工资单、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记录等证据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协议、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陈述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东讯律师事务所与李风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李风先主张委托代理协议因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而无效的部分,应当向其退还后期诉讼费6000元。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管理性法规,不影响合同效力,李风先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条款无效,于法无据。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李风先的主张没有得到承认。
关于原被告李风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关于代理费的部分。一审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在情况紧急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使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1.至于紧急性,从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时间来看,原被告从2020年3月29日开始协商委托到4月8日签订正式委托协议,其间有十多天,双方签订协议不存在紧急问题。2.关于经验不足,原告主张自己是追求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处于弱势地位。从双方争议的委托代理协议条款来看,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规定了代理费的收取方式。这个方法只是中介费的计算,是个算术问题,不涉及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3。关于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如果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没有达到严重的不平等,那么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收费方式及金额,且收费方式并未明显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不构成显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李风先主张撤销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
本案中,李风先委托东迅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北京华友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东迅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李风先也已取得劳动争议案件的款项。目前,李风先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已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支持北京东讯律师要求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关于北京市东迅律师事务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了代理费的支付时间,李风先逾期付款必然给东迅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故一审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此外,李风先辩称,北京东讯律师事务所未向其开具发票,应受到处罚。一审法院认为,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双方协议的效力,李风先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一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李风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北京市东迅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500元。二、驳回原告李风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已就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东迅律师事务所与李风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本院认为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不是国务院制定的,其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或禁止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其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不能作为认定委托代理协议无效的依据。鉴于李风先于2020年3月29日向东讯律师事务所微信转账5000元,并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代理协议,手写明确约定了风险代理的内容,并在文末双方签字盖章,可以认定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东迅律师事务所与李风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李风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李风先于2020年3月29日将第一笔律师费转给东迅律师事务所后,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了代理协议,协议中风险代理的内容为手写内容,李风先单独保管手写内容。并且协议的全部内容不涉及法律专业知识,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东讯律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李风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因此,委托代理协议中不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东迅律师事务所和李风先应根据本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此外,东迅律师事务所接受李风先的委托,将李风先与北京华友精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提交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的金额为59279.35元,后经调解,李风先得到35000元。东讯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共计15500元,收取的金额并非明显不公平的金额。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风先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向东讯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4500元及利息,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我院对李风先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李风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s2/]
二审费用50元由李风先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张静法官
2000年11月19日
官方助理李牧方林
职员李倩
本文标签: 拖欠工资找律师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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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猛虎戏蔷薇
2022-03-19 15:03:15 回复
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后期律师代理费1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6000元,差额4500元。被告以家庭困难和外债为由免除了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9 11:23:24 回复
双方协议的内容都写得很清楚。从文字上看,第7.1条为原印刷内容,甲方获得2万元及以上,支付变更内容的30%。后李风先提出改为现有手写内容,经双方协商确认。所以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问题
帅且牛逼
2022-03-19 14:00:37 回复
%。上诉人获得劳动报酬共计35000元,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11000元,已超过30%。被上诉人要收上诉人4500元,完全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不公平,而且不合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虽然
小船搏汪洋
2022-03-19 14:22:31 回复
29日,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洋支付律师费5000元。2020年4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代理上诉人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内容为主张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委托代理协议第七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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