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1
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监委网站程维
特邀嘉宾
彭郴州市北湖区纪委常委
李惠清郴州市北湖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段文生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一级检察员
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医疗领域的腐败案件。顾东阳作为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北湖区医疗卫生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有哪些薄弱环节?一个行贿人答应给顾东阳100万,却迟迟不还。顾东阳是否应该认定为受贿罪?顾东阳滥用职权发生在2008年,法定刑不足五年。因此,辩护人认为,顾东阳滥用职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再行追诉。对此你怎么看?我们特别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事实:
顾东阳,男,中共党员,2005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一、受贿犯罪事实。顾东阳利用担任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欧、张等人在设备采购、实验室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9万元(未遂151万元)。其中,顾东阳利用职务之便,为欧在三院内窥镜等设备供应、实验室合作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欧给予的28万元。此外,欧多次向顾东阳提出送儿子100万元,顾东阳均接受。
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根据三院行政后勤工作制度,非院办公室聘用的司机不得驾驶医院车辆,如造成安全事故,由司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2008年2月,时任三院市场部主任的张某平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驾驶救护车擅自联系业务,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确认,张某平全责。出事后,顾东阳很自私。他不顾三院部分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反对,决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事故,免除张某平个人赔偿费用,造成国有财产损失70余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至北湖区纪委对顾东阳立案调查时,顾东阳身为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755万元被责令不说明来源。
调查过程:
【立案调查】2019年7月22日,郴州市北湖区纪委对顾东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采取拘留措施。
【党纪政纪处分】2019年10月21日,顾东阳被郴州市北湖区委开除党籍和公职。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1日,顾东阳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公诉】2020年3月23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顾东阳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8月29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顾东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他犯了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两年监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受贿所得和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顾东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0年10月19日,郴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作为医疗领域的腐败案件,顾东阳受贿行为有哪些特点,如何通过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推动改革?
彭:通过对顾东阳案的审查和调查,我们发现该案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顾东阳违反政治纪律,严重破坏了单位的政治生态。作为单位负责人,顾东阳独断专行,通过组织团伙、拉帮结派,打造听话的“小圈子”。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上,我们下大力气“一个声音说话”,滥用职权处理某医院职工违规交通事故案。一些医院职工通过融入顾东阳的“圈子”,谋取职务晋升、经济利益等违纪违法利益。“圈子”骨干覆盖医院党务、财务、药学、设备、基建等所有关键部门。在设备采购、药品准入、工程承包等关键问题的研究中,在“小圈子”里会有事先的沟通,顾东阳的意见成为供应商选择的风向标,医院的“三折一大”研究体系流于形式。正常的同事关系和上下级关系被异化了,党内政治生活变得庸俗,是非判断模糊了。二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医院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缺失。院内干部交流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院领导与中层干部交流很少。党委不重视党风廉政工作,纪委不正确履行职责,为顾东阳构建“小圈子”提供了土壤。第三,医院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医疗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医院基建项目的不断增加,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大型采购活动越来越多,医院未能及时跟进相关管理制度。没有制度的制约,顾东阳把医院的经营管理当成了个人赚钱的生意,与老板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成为了家常便饭。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要求医疗卫生系统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且医院主管部门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相关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对医院干部人事、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等人财物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实施精准防控。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将党风廉政工作与医疗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建立科学的管理、考核、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环节的监督和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加强监管。以及主管医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根据医药卫生系统发展的新情况、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动态排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敢于开刀。
2.辩护人提出,欧承诺行贿的100万元只是一个谎言,因为他没有行贿。顾东阳据此不应被视为受贿。你觉得这个意见怎么样?
李惠清:本案中,顾东阳作为三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欧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并多年保持应有的行贿关系。欧感谢顾东阳在临床实验室合作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在检验科合作项目运作过程中,他多次向顾东阳提出,要给儿子100万元,供其上路、就业、结婚等。顾东阳默许并接受了。欧在中国建设银行开了一个账户,里面存了大约100万元,准备等顾东阳的儿子换了工作后再给他。这100万的资金来源是检验科合作项目中赚取的利润的一部分。顾东阳知道这件事,因为在检验科合作项目上帮了欧的忙,给了这100万元。
至于欧为什么不把这100万直接寄给顾东阳,一是因为这个项目持续时间长,二是直接寄钱不太安全,怕被有关部门查出来。这些事实有顾东阳的供述、欧的供述和欧妻子的证言证实。顾东阳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顾东阳已与欧某伟达达成受贿协议,并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检验科合作项目六年未完成,因双方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应以受贿罪未遂论处。辩护人提出的“欧承诺行贿的100万元只是欧的谎言,因为欧没有行贿,不应以受贿论处”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3.顾东阳及其辩护人提出,顾东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构成,也早已过了追诉时效。你觉得这个意见怎么样?
段文生:关于顾东阳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首先是它的主体身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顾东阳在北湖区卫生局工作期间,经北湖区政府提名同意后,被任命为第三医院院长,后又被任命为北湖区卫生局副局长(兼职),可以证明顾东阳当时虽在事业单位工作,但行使行政职权,主持第三医院的全面医疗和行政工作,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其次,本案交通事故系张某平违规驾驶救护车所致,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应由张某平承担。顾东阳为谋取私利,不顾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反对,强行决定医院参照医疗事故进行赔偿,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顾东阳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诉讼时效。本案中,顾东阳滥用职权发生在2008年。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超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顾东阳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应为五年,而法院2020年开庭审理此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实施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前罪和后罪不限于同一犯罪,只要构成犯罪即可。也就是说,只要再次犯新罪,前罪的计算期限就失效,从后罪犯之日起计算。后续犯罪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处于连续状态的,从连续状态停止时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本案,第一,顾东阳的受贿行为自2006年至2017年一直处于连续犯罪状态。第二,他滥用职权的行为虽然发生在2008年,但那段时间在他受贿罪的持续时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他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所有犯罪行为停止的2017年起计算。
4.辩护人提出,顾东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违法所得的方式、数额存在错误。如何看待这个意见,如何依法计算他的违法所得?
谭: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和能够查明的全部费用减去能够查证属实、有真实来源的所得的总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收入的依据。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以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计算。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公式应为:违法所得数额=财产+支出-合法收入和违法所得。计算非法收入时,应扣除合法收入,只计算差额。行为人能够表明财产来源合法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视为其合法收入;行为人不能表明财产来源合法的,应当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即视为违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案中,截至2019年7月22日,北湖区纪委监委对顾东阳立案审查调查时,其作为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755万元被责令后无法解释。其中,经司法会计鉴定,顾东阳及其家人在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的财产及支出总额共计1421万元,顾东阳及其家人交代并经调查核实的该期间合法收入539万元,顾东阳及其家人交代的其他收入27万元,顾东阳涉嫌受贿的收入99万元。故顾东阳违法所得为755万元。公诉机关依法全额收缴了顾东阳夫妇的财产和支出,责令顾东阳夫妇说明来源,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顾东阳夫妇的银行账户收支情况进行了鉴定。如能说明来源,已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扣除,尚有75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违法所得理论为基础。因此,该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
本文标签: 中国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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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影
2022-03-19 14:29:45 回复
你怎么看?我们特别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基本事实:顾东阳,男,中共党员,2005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一、受贿犯罪事实。顾东阳利
山谷清风
2022-03-19 14:57:59 回复
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中央纪委监委网站程维特邀嘉宾彭郴州市北湖区纪委常委李惠清郴州市北湖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段文生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一级检察员罗郴州市北湖区
贩梦旅人
2022-03-19 10:48:32 回复
革?彭:通过对顾东阳案的审查和调查,我们发现该案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顾东阳违反政治纪律,严重破坏了单位的政治生态。作为单位负责人,顾东阳独断专行,通过组织团伙、拉帮结派,打造听话的“小圈子”。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上,我们下大力气“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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