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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定罪和量刑分析一、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的

定罪和量刑分析


一、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必要共犯。只有两个以上主体相互串通投标,本罪才能成立。

本罪包括两项: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所谓“串通投标报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暗中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投标保留价确定投标价格和中标价格。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二。起诉的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且再次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法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点无罪防御


一、串通投标罪的构成


(1)行为人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即使他与投标人串通,也不证明这种串通行为损害了、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1。被告人王维卿等人受贿

吉安市人民法院,(2015)朱记子楚第133号

裁判要点:本案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人为吉安市烈士陵园陵园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吉安市程健招标有限公司,采用最高限价招标方式。但王某某既不是招标人,也不是招标代理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要件。即使存在与竞买人串通的情况,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种串通损害了、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倪某某及被告单位浩丰石材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2)项目已经先期建成,投标只是完善手续,行为人没有参与后续投标。


2。被告人郑某某受贿案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第167号零刑子楚

判决要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串通投标一事,经查,在松原一号学生公寓工程招标前,该所已将该工程交由永达工程公司和郑某某进行施工,并提前签订施工合同,只是为了完善国有资产建设手续。在招标过程中,该院对松源一号公寓采用了招标方式。被告人郑某某未参与其后的投标。是否走招标程序由学院决定。招标主系统学院下属永达公司代替郑某某具体参与招标及如何投标。郑某某既没有参与讨论,也没有实施具体的投标行为。永达公司经理吴耀兴后来让他承担招标等所需费用,从他的工程款中扣除。郑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无奈只能被动接受。而且既然工程已经由他承担了,作为个人,他没有必要再去走招投标程序,再去投标。因此,无论科学技术研究所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成立串通投标罪,郑某某都没有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不存在共同行为,故我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串通投标的指控不予支持。


(三)项目不符合招标条件的要求,承担施工的单位不是通过招标程序合法产生的,也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投标人和集体的利益。


3。谭立新串通投标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刑终字第14号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八中教学楼项目缺乏相关手续,资金未落实,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条件要求;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已注销,无权代理,招标程序尚未完成。承建单位不是招投标过程合法产生的,不能以串通招投标的方式评价谭立新、谭英波的行为。另外,上诉人谭立新、谭英波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还要看其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投标人、投标人以及或者集体的利益。另外两家投标公司没有做招标文件,也没有去招标会现场投标。根据现有证据,他们并没有投标的意图,他们是陪标,所以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说法。现有证据显示,该项目为违约项目,是招标人与谭英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表达,更不存在损害招标人利益的主张,招标过程只是形式要求;现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项目资金的决算还没有出来。没有证据表明招标人(项目业主)相互串通实施串通投标,损害或者集体利益。


(四)投标材料是后来补办的,投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本质上是一个投标人,不属于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客观要件。


4。孟母、夏侯银隆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投标案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刑初0304号224

裁判要点: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对涉案工程组织了公开招标活动。证人郝某、张某等6人的证言证实,现有的投标材料是后来重新出具的,被告人提供投标手续所在的几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虽然以不同单位的名义提供了不同的报价,但实质上是一个投标人的报价,不属于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客观要件。


(5)被告人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预谋和具体操作,不构成共犯,且涉及的招标项目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


5。王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聚众斗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兴第1883号

判决要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标罪,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受张某某指使,代表海都公司取得介绍信的公司参加投标,张某某代表的公司经交叉投标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140305元;但被告人王没有参与预谋的串通投标,也没有参与购买其他有资质公司的介绍信,更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操作,故不能认定为以吴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且本案被告人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招标项目金额仅为人民币14万余元,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六)涉及的交易是拍卖、投标,不是招标,依法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6。任受贿案

睢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第1号刑一天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洛阳重晶石矿固定资产及30年经营权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任与他人串通投标的交易行为是拍卖、竞买,不是竞买。招标拍卖虽然都具有保护有效竞争、规范市场运行规则、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效益最优的效果,但也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但两者有本质区别,既不包容,也不平等。而在本案中,竞价并不是通过拍卖来实现的,而是一种标准的拍卖竞价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恶意串通的,根据情节轻重,除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的,只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因此,对被告人任在洛阳重晶石矿固定资产及30年经营权拍卖、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能类推追究其刑事责任。


7。丁云龙受贿案

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易发子楚第387号

判断要点:经查,⑴串通拍卖与串通投标的概念不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包含关系。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串通拍卖是指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相互串通,损害、集体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Different调整法律规范。对于严重串通投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拍卖法只规定了对拍卖中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丁云龙串通拍卖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协议、招标、拍卖”三种土地出让方式,刑法并未将串通拍卖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续的修正案也未改变串通拍卖的犯罪化。⑶将串通投标的解释扩大到拍卖领域,有滥用处罚权之嫌。综上所述,对被告人丁云龙与他人串通以拍卖方式牟利的行为,不宜从轻处罚。


(七)涉案交易的实质是通过价格协商,在参与投标的客户中选择一个价格高的客户中标,是一种投标方式。被告单位与其他客户串通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8。九江鲁花石化有限公司与帅吉平串通投标挑起事端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刑初字第0403号刑事诉讼法

裁判要点:经查,九江石化公司所谓的招标,实际上是向出价最高者买卖特定商品或产权的一种方式;招标投标一般是指招标人就特定事项向特定相对人或社会发出招标邀请,多个投标人投标的合同。最后,招标人通过对投标人在价格、质量、生产能力、交货期、财产状况、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在平衡的基础上选择投标条件最好的投标人。,并与他们进一步协调一致,最终确立合同的法律关系。招标和竞价都是竞争性的交易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但两者在概念内涵、对象、目的、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延不具有包容性。本案中,九xx路石化有限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咨询比价的方式,从参与投标的客户中选择了一个高价客户,这是一种投标方式。被告单位与其他客户串通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所涉及的交易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竞价的结果;其他投标公司实际提交投标文件的目的不是为了参与投标竞争,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损害了招标人的自由意志,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了、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9。周串通投标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刑初字第682号

判决要点:首先,施工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不是招标的结果。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比,施工合同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海斯公司与大坤公司的关系是合同相对人的关系,而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关系。大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其次,只有大坤公司、李某公司、高闯公司是投标的主要参与方,而李某公司、高闯公司并未以参与投标竞争为目的提交投标文件,不能认定为投标人,也未就利益损失提出任何主张。被告周、、大坤公司不阻止其他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排挤竞争,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利益。海斯也承认,是其主动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了三家公司参与投标,选择被邀请人的自由意志由海斯掌控。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周、大坤损害了海斯的自由意志,限制了其对被邀请人的选择。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大坤公司的要约收购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损害了、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九)存在对涉案工程投标的事实,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整个投标过程中的作用,无法认定被告人参与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10。池串通投标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要旨:经查,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兵串通,但未提及与池某串通,但证人刘某兵认为苏某乙与池某可能有串通,其仅表示愿意让苏某乙中标。迟某称,作为招标代理人,其投标是按照业主(刘某兵)的要求进行的,开标的专家由政府专家库随机抽取,虽有报酬。采购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池在整个投标过程中的作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池参与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10)作为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情节是孤立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授意或者指使他人操纵招标事项。


十一。高某佳受贿伪造机关文件,陈某佳单位行贿

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杏儿子楚第00117号

裁判依据:经查,只有郭某佳作证称,高某佳通过陈某佳或直接向其透露了投标价格,但陈某佳仅证实其参与了与郭某佳的共同业务。泄露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情节是孤立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证据证明高某甲指使或指使湖北成套招标公司为郭某甲、陈某甲借用的公司中标,无证据证明高某甲指使或指使郭某甲操纵中标事项。不能认定高某佳、陈某佳、郭某佳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11)虽进行了串通投标,但未实际中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进行的串通投标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12。王宪银行贿、串通投标案

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第36号鄂2823第一天

邀标金额限制在多少钱(串通投标罪定罪量刑分析及无罪辩护要点集成)

裁判要点:被告人王先银借用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武汉东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确定209国道巴东长江大桥南岸接线工程第一标段施工投标报价。虽然进行了串通投标,但实际上并没有中标。中标人四川川交路桥公司是否受被告王先银委托,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显银的串通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被告人王先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程序不当、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十二)涉案行为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原审判决超出公诉机关指控范围,导致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错误的。


12。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刘某佳所在单位受贿、向单位行贿、受贿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重耳终字第18号

判决要点:[/s2/]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串通投标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现代路桥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而且公诉机关也没有认定现代路桥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因此,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上诉人现代路桥公司和上诉人刘某佳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剥夺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权,剥夺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失去了中间裁判的地位。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单位现代路桥公司的三起串通投标行为,均发生在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既旧又轻的原则,应当适用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上诉单位现代路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情形。

本案的侦查主体是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判决认定现代路桥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证据全部来自检察机关的侦查,而非公安机关的侦查,不合法。因此,没有法律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现代路桥公司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现代路桥公司犯串通投标罪,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证据认定事实成立,本案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标签: 欠钱不还的多少金额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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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新世纪美男

    新世纪美男

    2022-03-19 11:40:24    回复

    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现代路桥公司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原审判决认定现代路桥公司犯串通投标罪,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证据认定事实成立,本案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 黎紫灵晨

    黎紫灵晨

    2022-03-19 08:23:47    回复

    谁说不是呢

  • 禄贞梵秀

    禄贞梵秀

    2022-03-19 08:23:47    回复

    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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