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2 | 评论:2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以羁押为常态,取保候审为特例。但从法律上讲,拘留要慎用,以取保候审为常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说。
在全国两会上,朱提出大幅降低刑事诉讼羁押率,下决心解决“取保候审难”,并提交了呼吁“降低羁押率,保护人的尊严,保护生产力”的提案。
现实中,取保候审率难羁押是普遍现象。
朱介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取保困难”已成为普遍的司法现象,终审前羁押率畸高,导致许多看守所超负荷运转,给相关家庭和企业带来不应有的伤害。
“在刑事诉讼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办案机关提供担保,由办案机关审查批准释放,对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产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朱对说:
朱认为,造成当前“取保候审难”的主要原因是:重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公正轻正当程序的司法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些侦查人员要么缺乏对人身自由最起码的尊重,要么缺乏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责任,以取保候审为不作为的借口,任意扩大不会发生的“社会危险性”的解释。
朱还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落实,未经审判的当事人被当作罪犯对待,羁押被当作惩罚措施;没有足够的办案证据,却受人为干预,导致诉讼难以进行,却无理由审理,不愿意放人;违背羁押作为诉讼保障的初衷,将羁押视为刑讯逼供、谋取利益的手段;只考虑到自己工作的便利,担心外方放出来后不容易归案,所以关机了。
朱的提案还提到,违反法律规定,以是否认罪、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条件作为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附加条件,增加取保候审难度,问责不当的问题。“有些现象是不正常的,比如抓人没责任,放人有责任。一旦有事,不问因果就指责,让大家都放不下,结果也放不下。”
“其实羁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毁灭证据、相互勾结。”朱认为,随着高科技和大数据的发展,一些技术监控足以让人无处可逃。同时,很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经固定,串供、毁灭证据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呼吁转变司法理念
那些不能被拘留的人尽一切可能不被拘留。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表示,要进一步降低批捕率和审前羁押率。能抓的不抓,能扣的不扣,有效减少社会对立。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朱呼吁办案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司法人权,大幅度降低审前羁押率,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取保候审难”,降低羁押的高风险、高成本,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谐。
为此,朱在提案中提出了七点建议(涉嫌危害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社会风险较大的犯罪除外)。)
一、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如果不能被拘留,那就千方百计不被拘留。
二是对于事实比较清楚、关键证据基本固定的案件,原则上侦查机关不提请逮捕,原则上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未能提交新的补充或者补强证据的,已经羁押的,原则上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4.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证明文件;到目前为止被拘留两年以上的人将被取保候审。
5.涉嫌共同犯罪的共犯原则上取保候审。
6.对依法持续经营、不涉及单位犯罪的20人以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拘留。
7.夫妻双方涉嫌犯罪,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或者老人需要照顾的,应当对一人取保候审。
对于取保候审风险的控制,朱建议,利用实时监督管理电子设备,加强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时技术监控;提高取保候审的数额标准;增加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如有必要,在取得担保人前应同时办理边检手续,并交存护照、港澳护照等旅行证件;加大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力度,确保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时依法参加各项诉讼活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同时,朱还建议,司法机关执法检查应包括取保候审的内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要有取保候审的数据。不给予保证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超期羁押的,按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取保候审进行有效的监督."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张彦良在北京报道。
编辑柴畅
本文标签: 羁押多少天可以办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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