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2
为适应新时代新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进行了系统性、重塑性变革,形成了“四个检察院”、“十大业务”的工作布局,要求“四个检察院”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新的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工作力度,更加积极主动地把握规律、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的融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
检察机关本身具有“天然优势”。第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也强调,人民检察院是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第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就实体价值而言,检察机关对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审查和民事公益诉讼审查,有利于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节省取证时间,保证证据质量。同时,《规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刑事侦查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基于同一违法事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收集、固定的证据,可以与民事公益诉讼共享,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等内容,进而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这将大大减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就程序价值而言,同一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共同解决刑事和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的客观现实要求。第一,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破坏生态环境、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为通常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对此,如果在公诉环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同一案件同时进行审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实施恢复性司法,符合责任对等、成本效益匹配的原则。二是从办案实践来看,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有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刑事检察部门更容易从刑事办案过程中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的线索。
有利于形成联合监管的新局面。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形成追责合力。除了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既能达到单一刑事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效果,又能最大限度地及时救济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避免判决冲突,保证司法权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这一安排有利于解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脱节的问题,保证前后适用法律的一致性,从而避免前后判决的冲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双审提质增效。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罪与罚的问题,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必然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有利于解决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这与公诉权的运行规律正好一致, 因为公诉权的行使需要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促使刑事和民事法官统筹考虑,实现司法统一,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发展。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将公共利益的恢复和社会关系的修复纳入认罪、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更有利于认罪、从宽处罚的落实。以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为例。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初犯刚刚达到犯罪构成标准,但积极修复造成的环境损害,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在此类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就犯罪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生态修复达成一致,无疑有助于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确保“独立取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两个诉讼的结合,只是因为行为的身份而具有附带性,所以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行为的评价必须是独立的。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虽然在事实和证据上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但在证明的对象和标准上却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围绕公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和数额、因果关系、责任主体、赔偿能力等,积极开展相对独立的调查取证活动,确保起诉证据充分有效。
合理推进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解决程序衔接问题。以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由于社会危害后果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都是由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因此在程序设置上应当合理设置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查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是第一步。公共利益因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救济。在这一阶段,需要证明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提起刑事诉讼。因此,可以合理预设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让被告人同步介入、同步取证,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自愿修复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并达成协议,从而获得从轻量刑的机会。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处处长金超、助理检察官常浩)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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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风男人
2022-03-19 07: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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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星星
2022-03-19 11:39:45 回复
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都是由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因此在程序设置上应当合理设置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查明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是第一步。公共利益因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救济。在这一阶段,需要证明破
万里风
2022-03-19 10:47:29 回复
讼进行救济。在这一阶段,需要证明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提起刑事诉讼。因此,可以合理预设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初始阶段,让被告人同步介入、同步取证,促使其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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