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9 | 评论:3
律师观点分析
孙明明律师评论道:
1.单位辞退职工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否则,构成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是在其他公司挂靠资格证,但无实质劳动关系的员工,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或实质工作岗位。如果单位以这种方式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违法辞退补偿金。
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 01民中2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河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河北巨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石家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第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恒大地产石家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桥西区法院作出的(2020)南0104号第8787号,发回重审或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争议事项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对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庭审中是否与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姜某在劳动仲裁阶段与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的基本证据,即姜某在该公司有证的证明。按照最基本的认知,所谓的证书就是建筑公司在资质年检中顺利取得资质证书。需要满足资金、工作场所、人员的要求,其中对人员的要求必须是取得建造师证书的人员。所以这类建筑公司会和有建造师证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列为他们公司人员。虽然不会按照正常的工作考勤,但也会按月或按年发放基本工资,只是为了每年资质年检的需要。一审中,上诉人已证明被上诉人姜某在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挂靠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7日,即姜某在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与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1.3条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内,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到其他单位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根据该协议,上诉人依法解除了与姜的劳动合同。在上诉人已经完成基本举证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有必要证明自己没有在武汉某公司挂证或者证明自己已经注销了该证。本案中,在被上诉人未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而是发出调令,要求上诉人前往武汉市社保局调取相关证据。在上诉人未能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裁定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全部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你院依法撤销桥西区法院作出的(2020)第8787(宜0104)号,发回重审或改判。
姜答辩称,第一,被申请人没有义务和方法证明其不在武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事实上,被申请人自2017年4月17日加入上诉人以来,一直勤勉工作。他从未在上诉人所称的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在该公司工作过一天,没有为该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务,也没有与该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因此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从上诉人的考勤记录和给被上诉人的工资支付情况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工作岗位上一直是全职的。被申请人没有办法证明不存在的事实,上诉人承认被申请人一直在上诉人的劳动仲裁办公室工作,上诉人也承认一审时被申请人一直工作到2020年4月16日。从法律上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恒大地产石家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该命令未向被告提供因劳动者本人以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一审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合同期内,乙方(蒋某)承诺,未经甲方(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4月23日,原告给被告下达了处分通知,同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以处分为由,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辞退被告。原告称,被告将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挂在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属于违纪行为。被告否认对此事不知情,与武汉某建筑工程公司无劳动关系。后被告向石家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7月22日,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1。原告(被申请人)支付被告(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484元;2.原告(被申请人)因劳动者本人以外的原因为被告(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原告(被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失业手续;4.驳回被告(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判决,现上诉至法院。此外,原告与被告均约定被告月平均工资为15324.73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到其他单位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原告提出被告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予以否认,双方对此有争议。经查,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是对网页上查询到的证据进行保全公证,且网页截图显示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蒋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虽与本案被告一致,但经查询注册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社保机构, 姜与该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等证据,故不能确认该网页截图的真实性,原告引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其他单位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 被告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的平均月薪是15324英镑。73元,工作年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三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5,324.73x3月x2-91948.38元的赔偿金。此外,原告以被告违纪为由出具的辞职证明应当予以纠正,原告应当出具因劳动者本人以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证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948.38元;2.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给被告魏巍。3.驳回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我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恒大地产石家庄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魏伟在其他单位工作,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但未能提供姜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故上诉人应承担未举证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褚玉华法官
李伟法官
杨根山法官
2001年5月21日
职员谈论亚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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