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8 | 评论:3
【案由】装修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代理人:郭辉律师事务所。被告:柳江XX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br/】袁告诉我们,2019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对被告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某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双方对施工时间、施工方法、工程造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建筑工程进行了预算,并签订了施工预算单,双方约定整个工程的装饰工程款项按照预算单的总金额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应被告的要求,额外增加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和施工所用材料的采购,双方确认了增加的工程款和采购材料的金额。
施工完成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截至2020年3月10日,被告仅支付了134万元。目前,被告尚欠装修款138845元。
如今装修后的办公楼早已交付使用,被告就是不结算剩余的装修费用。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公楼装修费138854元,利息9800.7元(以138854元为基数,年利率15%)。暂定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8月26日,5个月零15天,之后支付利息至装修款支付完毕),本息合计148,654.7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与原告签订《柳州XX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原告未按约定进行装修,部分材料不符合约定,被申请人入住后出现多处质量问题。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与原告签订《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并确认整改及余款,并预留5万元作为原告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一年内。期间无重大质量问题,应诉方赔付。装修期间的剩余款项,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而是原告收到被告的钱后,并没有对需要整改的地方进行整改。被申请人多次催促,原告不予理会,至今未按被申请人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是否应该支付剩余装修款?
[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柳江XX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XX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装修余款5万元(其中已包含定金5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3271元,减半收取至1635.50元(原告柳州XX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柳州XX装饰有限公司承担817.50元,被告柳江XX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818元。
【郭辉南宁律师案点评】
本案为装修改造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柳州市XX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原告对被告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某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进行了装修。后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但双方对整改方案存在分歧,故被告未支付剩余装修款。
原告起诉后,在郭辉律师的介入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文标签: 六万元的债务请律师费用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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