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7 | 评论: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深入人心。酒驾和醉驾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有些人却不这么认为,甚至酒后驾驶营运车!
2021年11月4日20时许,咸阳礼泉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创业路设卡检查时,对陕***D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检测,张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回交警大队做进一步酒精检测和信息查询。经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6.8mg/100ml。经信息查询,发现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十五日。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作为一名营运车司机,却敢踩“酒驾”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限制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和营运机动车。
潇湘晨报综合陕西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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