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3
为进一步提高网上立案效率,减轻当事人提起诉讼负担,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无锡中院建立健全网上立案受理机制,作出三项规定:
1.对于原告或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和系列案件,网上立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允许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主要材料、起诉状主要依据和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不得另行提交纸质起诉状。
二。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仅上传起诉书、当事人主要材料、主合同、管辖权争议相关材料和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不能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有关允许的参考材料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
对于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备案平台只上传申请书、主要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正文,其他执行依据记载事实和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不能在网上备案平台上传。
3.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上传完整的证据材料和其他电子版诉讼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单独提交纸质材料。
(附:无锡法院网上立案可容忍的材料)
一、买卖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合同履行的证据:
(1)收货和交货证明;
(二)货款收据;
(3)拖欠付款的证据;
(4)收货人质量异议函、检验报告、顾客投诉、退货和索赔证据;
(5)约定由第三方履行或者由第三方履行的,提交第三方关于合同履行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2.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允许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和从属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一)与确定管辖权无关的借款合同、协议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权属证书、抵押登记证明;
(3)担保合同或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证明、质押登记证明。
2.合同履行的证据:
(一)发放贷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3.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三。处理合同纠纷的材料
1.加工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权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的证据:
如固定作物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格。
3.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权无关的内容;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合同履行的证据
(1)转让或接受股权(投资)的证据;
(二)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3)公司经营权转让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五、合伙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和数额的证明;
2.提款协议和提款清算的证据;
3.会计账簿和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证明;
4.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合同履行的证据:
(1)房屋交付及购房款支付的证明;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未能过户的原因和理由的证明;
(4)出售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售出租房屋:提前告知承租人及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占有和使用的证明。
2.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合同履行的证据: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验收房屋或拒交滞纳金、擅自拆迁房屋、擅自转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证据;
(3)租赁房屋损坏或倒塌,出租人拒绝维修的证据。
2.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八。不动产所有权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和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财产权的证明;
2.房地产使用证明;
3.改建、扩建、新建或增建附属物:申请建设、批准建设的证明;
4.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部分证据: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的证据
(一)购房款的金额、时间、支付方式或者购房款支付不足或违约的证明;
(2)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未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理由和理由的证明;
(3)商品房质量、面积或异议证据。
3.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争议允许材料
1 .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2.委托拆迁:委托拆迁合同和协议;
3.被拆除建筑物的面积、结构和附属物的证明;
4.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材料;
5.如果被拆迁人已经回迁:回迁房屋状况证明;
6.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的证明;
7.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和证据;
8.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XI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 .与确定管辖权无关的合作建房合同和协议。
2.合同履行的证据
(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申请、审批材料;
(二)实际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的证明;
(3)房屋建筑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建筑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
(4)住房资金使用证明;
(5)房屋已预售或竣工销售: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损失分担的证据。
3.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和协议中与管辖权确定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的证据
(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足支付或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二)转让土地的交付证明;
(3)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的证明。
3.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十三。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权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或未完工程及施工进度的证明材料;
(2)支付工程款或支付不足或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或有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证据。
3.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十四。婚姻纠纷允许材料
1.婚姻破裂的证据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
(2)涉及吸毒、赌博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决定或相应的法律文书(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3)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户籍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照片或证明;
(4)发生过纠纷并处理过或有过离婚诉讼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2.儿童状况的证据:
(一)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证据。
3.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房地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三)股票: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4)车辆:行驶证和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注册及出资证明;
(6)经济收入证明;
(七)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相关证据;
(八)证明婚后继承、赠与所得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约定的:书证。
4.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十五。继承纠纷案件中允许的材料
1.合法继承的证据: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结婚、生育、抚养子女的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但扶养被继承人的人,或者扶养被继承人且对被继承人有较多扶养关系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证据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公证遗嘱:公证书;
(3)遗嘱:遗嘱;
(4)自拟遗嘱:自拟遗嘱;
(五)口头遗嘱:在场的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六)录音形式立遗嘱:对在场的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进行录音。
3.死者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三)股票: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4)车辆:行驶证和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注册及出资证明;
(6)债权债务:借据或相关证据。
4.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十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 .受害人的伤残法医证明和伤残等级证明;
2.受害人的经济收入和家庭成员的证明;
3.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残疾人用具(以家用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凭证;
4.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十七。在损害赔偿纠纷中可以容忍的材料
1.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证据;
2.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3.人身伤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3)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产损坏的证据
财产损失证据、损失程度评估、受损财产原值、修复费用等。
5.证明案件事实、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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