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03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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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一致,支持律师事务所与重点培养的青年律师签订相关服务年限协议,给予专项补贴(补助)支持。
——继续推动律师事务所落实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习律师年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万元),依法为本所青年律师缴纳相应社保。
——正式执业3年内取得中级律师职称的30岁以下青年律师,由市律协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5周岁内获得高级律师称号的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律师可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2年(含实习期1年)每人每年5000元的租房补贴,所在律师事务所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贴。
3月29日,宁波市律师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年轻新执业律师成长成才的若干意见》,从确保正确成长方向、支持解决执业“后顾之忧”、落实培养优秀律师扶强措施、发挥律所和导师积极性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广大年轻新执业律师成长成才,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律师行业,壮大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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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新执业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的若干意见
(试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省司法厅“启航行动”计划,进一步支持广大新执业青年律师成才,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宁波律师行业,壮大宁波律师人才队伍,结合以往经验,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的新执业青年律师(以下简称青年律师)主要是指年满35周岁以下的专职律师,在宁波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以下简称见习律师),取得执照后正式执业未满3年的,不包括兼职律师和“二公律师”。
第二章,确保正确的增长方向
第三条加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青年工作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要把党课作为青年律师定向培养的“第一课”。根据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法治思想、党史等各种政治学习教育。鼓励和引导优秀青年律师积极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积极分子和青年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党组织主要领导专门组织实施“一对一”业务帮扶,确保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风险教育,确保依法合规执业。要教育青年律师进一步认识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当前律师职业激烈的竞争形势,摆正心态,做好吃苦的准备。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每年应结合各类典型案例,分别对青年律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防范警示教育,培养其依法合规执业理念。
第五条加强感恩教育,增强责任感和归属感。青年律师要心怀感恩,以律师工作为重,增强对律师行业特别是对律所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不辜负律所和导师的培养和支持。对少数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青年律师,支持律师事务所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支持律师事务所与重点培养的青年律师签订服务年限协议,并给予专项补贴(补助)。对服务年限内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包括以临时撤销、重新申请等方式变相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接收律师事务所应当支付合理的培训费。
第三章支持在实践中解决“烦恼”
第七条市律协青年律师培训专项基金更名为青年律师“筑梦基金”,同时接受行业及社会其他人士捐赠,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帮扶力度,支持解决青年律师执业“后顾之忧”。
第八条进一步落实律师行业工资收入保障制度。继续推动律师事务所落实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习律师年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万元),依法为本所青年律师缴纳相应的社保。鼓励律师事务所成立青年工作委员会等青年律师培训组织(机构)。每年从律师事务所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的比例作为青年律师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进国内外著名法学院(系)的优秀毕业生,培养青年律师。每年市律协都会会同市县司法局将这两个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行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加大对生活困难的青年律师的资助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执业初期经济压力较大的青年律师,在加入宁波律师行业前两年(即实习第一年和正式执业第一年,下同),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申报,经市律协审核后,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资金补助, 并且当地律师事务所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贴(保证正常工资收入的除外,下同)。 具体实施措施(包括认可条件、申报程序、附加要求等。,下同)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同青工委、财委会制定实施。
第十条帮助解决外地来宁波执业的青年律师租房问题。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将继续与当地司法局共同出面,加强与各区、县(市)、镇(街道)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争取申请各类公租房(含人才公寓等)。)或对辖区各类优秀律师的住房补贴(补助)。鼓励律师事务所投资租赁房屋作为青年律师宿舍。对来宁波异地执业的优秀青年律师(含宁波等地高校毕业生),租房有困难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向市律协申请每人每年5000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为2年(含实习期1年),同时律所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律协秘书处会同青工委、财委会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支持提高青年律师执业技能。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执行司法部和上级律协的有关规定,为所有见习律师安排导师,分配学习和工作任务。市律协以青年训练营、模拟庭审、法律服务产品大赛、法律文书大赛、青年律师沙龙、演讲比赛、辩论赛、师徒辅导等形式,提升青年律师执业技能。鼓励各分所(联络组)和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继续鼓励律师事务所安排青年律师到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助理(一般为6-12个月)。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市律协将给予律师事务所一定的资助,标准为5000-10000元/人,每年全市律师不超过20名(下一步将视情况适当扩大)。
第十二条支持帮助青年律师拓展业务渠道。继续对著名律师、律所合伙人等青年律师进行结对帮扶,充分发挥“师徒”作用。在指导和帮助提高业务技能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还要支持案源开发,解决收入的“造血功能”。推荐敬业的青年律师进入法律援助承办队伍,鼓励青年律师参与社会矛盾调解、行业纠纷调解和法院诉前调解等工作。优先考虑青年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支持优秀青年律师解决家庭两地分居等问题,并协助推荐其到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在企业从事法律工作。关心大龄单身青年律师的婚恋问题,通过“七夕”牵手活动,积极为单身青年律师搭建交友平台。
第四章:落实培训扶强措施
第十四条鼓励各类市县人才计划的申报。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律师每年申报宁波市“甬江人才分流工程”等人才计划,享受相应的项目补贴等配套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鼓励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律师事务所要把监督、指导和帮助青年律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式执业三年内取得中级律师职称的30岁以下青年律师,由市律协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5周岁内获得高级律师称号的律师,由市律协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提高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鼓励青年律师加强专业理论学习,撰写发表理论和实务文章,参加上级律协、市律协每年举办的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对在省律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青年律师,由市律协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对在市律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市律协将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奖励。其他同类较高水平论文的获奖或发表,由市律协视情况另行决定。
第十七条加强选树和宣传。联合市司法局、团市委等部门开展“十佳青年律师”树评选等活动,推荐参加“十佳青年”等更高层次的树评选活动。依托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治宁波、宁波律协微信官方账号、“12348”宁波法网APP等各类平台(载体),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自媒体的合作,加大对优秀青年律师的推介力度。市律协秘书处将牵头会同各分会(联络组),通过市律协微信官方账号,定期梳理发布市县两级关于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搭建学习、合作、交流的平台。支持律师事务所安排具有一定业务基础和专业水平的35岁以下优秀青年律师赴上海等地律师事务所开展为期6个月左右的挂职培训(或通过项目合作等其他方式),学习资本市场、投资并购、涉外事务、知识产权等新型高端业务。挂职培训结束后,后市律协会同律师事务所、市级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补贴。优先吸引优秀青年律师参加市律协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加强市律协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十佳青年律师”等宁波市优秀青年律师参加国内外相关高端业务培训班,在市律协支持下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导师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加强见习律师的引进和培训。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在上海、武汉、杭州等地的优秀法学院进行宣传招聘活动。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落实《关于做好律师执业人员培训任务分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见习律师的引进和培养力度。【/s2/】对于每年引进3名以上见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以2020年为基数,每年按5000元/人的标准对该律师事务所给予超额名额补助,由律师事务所决定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奖励等。)对于个别律师事务所故意设置各种不合理的“门槛”,逃避见习律师培训任务的,市律协将视情况向全行业通报。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指导者的作用。进一步发挥著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他们担任见习律师导师,提供各种业务指导和帮助。市律协每年表彰奖励一批优秀导师,进行专题宣传介绍,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实习律师入学考试。各律师事务所和导师要本着对行业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市律协工作,严格控制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和要求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青年律师向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本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导师(团队负责人)推荐,分会(联络组)会长、秘书长初审后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其中,奖励资金可直接发放给律师个人,其他扶持补贴资金统一发放给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在本意见基础上,鼓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争取更多支持政策;鼓励律师事务所对获奖青年律师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经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由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市律协此前出台的支持青年律师引进培养的相关政策文件(含永律协〔2018〕39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暂定试行两年,试行时间至2023年3月底。
来源|宁波律协、自律媒体智库、刑事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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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6:5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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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7: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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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0:54:32 回复
案例,分别对青年律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防范警示教育,培养其依法合规执业理念。第五条加强感恩教育,增强责任感和归属感。青年律师要心怀感恩,以律师工作为重,增强对律师行业特别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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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2:3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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