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8 | 评论:3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很多外贸经营者在香港、BVI、开曼等地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国际业务,但并不在这些地方经营。一些经营者也在内地设立公司从事生产或贸易。出口时,离岸公司与国内公司分工合作,离岸公司签约收款,国内公司或其他供货工厂发货。外国客户与此类运营商进行交易。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如果要起诉中国卖家,被告的选择和管辖会非常困难。
如果有管辖协议,那就不说了,但是大部分合同都没有管辖协议,那么应该起诉谁,起诉哪个法院呢?如果起诉签约的离岸公司,要去公司注册地的香港、开曼、BVI等地,不仅成本高,而且判决难以执行,因为这些离岸公司通常没有财产。如果你在中国起诉一家国内公司,但是国内公司不是合同的主体,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就不是合格的被告。好像两种方式都不好。我该怎么办?
二。有效的起诉战略
律师认为,如果原告发现国内公司和离岸公司有关联,最有效的办法是同时起诉国内公司和离岸公司。优点如下:
1.解决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国内公司为第一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自然有管辖权。
2.解决国内公司推卸责任的问题。如果国内公司辩称香港公司是合格的被告,那么国内公司就不是。然后因为香港公司已经是被告,法院可以判决两家公司或者其中一家承担责任,而不是因为被告不具备资格而驳回诉讼。
3.这有助于查明事实。由于国内公司和香港公司都参与了交易,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作为被告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原告需要向法院证明,在涉案业务中,国内公司与离岸公司的角色混淆,国内公司应对离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需要提交以下证据,如:
1.相同地址的电子邮件、发票或合同。
有些卖家在签合同、开发票或者发邮件的时候,用离岸公司做负责人,用国内公司做地址。这可以证明离岸公司与国内公司关系密切,或者离岸公司与国内公司有相同的经营地址。
2.同一个联系人曾经分别代理过两家公司。
离岸公司发给外国买家的文件,如发票和装箱单,通常由业务经理签字。如果这个人同时在国内公司工作或者代表国内公司签署文件,证明两家公司有工作人员混淆。
3.两个公司的注册信息证明股东相同或者有关联。
如果登记信息显示两家公司股东全部或部分相同,或者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证明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
提交上述证据,可以给法官一种离岸公司和境内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团队,两块牌子”的印象,因此法官可能会判决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三。法律依据
这方面参考的法律依据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1
如果原告只起诉离岸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提出,离岸公司在注册地没有办事处,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所在地为住所地。
2.《公司法》第二十条2
如果离岸公司和国内公司的关系是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可以援引这一条。如果没有,也可以参考应用。
四。司法实践
1.我们的律师曾经处理过一个涉及离岸公司的案子。3.宁波的一家公司(卖方)向南非的一家公司(买方)出口货物,然后卖方拒绝退款。买方协商不成后,委托我们律师起诉。查阅案件材料发现:1)卖方在香港注册了离岸公司,在宁波有一家公司。两家公司英文名相近,股东为同一自然人;2)卖方以香港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收款,PI(形式发票)同时注明宁波公司和香港公司地址;3)卖方工作人员发给买方的邮件中,名称为香港公司,电话传真为宁波公司。
当时我们面临着向谁起诉,向哪里起诉的问题。我们律师采取的策略是先起诉宁波公司,如果宁波公司抗辩香港公司是合格被告,就追加香港公司为被告。好在起诉后,被告主动要求和解,迅速返还了全款及利息,原告撤诉,所以没有机会要求法院确认主体的争议。
2.我们律师检索到的一个案例4确定了争议的主体,可供参考。本案中,ASIAGE同时起诉瑞龙公司和NEOAPEX公司(BVI公司)。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瑞龙公司是否是合格被告。瑞隆公司辩称,NEOAPEX公司与ASIAGE公司签订了合同,瑞隆公司与本案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neapex公司与瑞龙公司在签订和履行本案所涉居间合同过程中存在混乱,ASIAGE公司无法对两公司进行严格划分,故ASIAGE公司将neapex公司与瑞龙公司视为居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符合客观事实,瑞龙公司有资格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
法院作出该判决的证据包括:1)居间合同中载明的NEOAPE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实际上是瑞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杨海发给ASIAGE公司的邮件标题是NEOAPEX公司,但地址是瑞龙公司的地址,以此类推。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外34号民事裁定书。
[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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