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0 | 评论:3
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新规定在认证内容、申请方式、受理时限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笔者通过对新旧规定的分析对比,整理出最新的查询点,希望报考人员不要碰壁,少走弯路,以供参考。
一、证书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旧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公民的犯罪信息,包括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具体内容。该证明不仅包括法院判处的公民刑事处罚决定书、检察院犯罪后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法院为避免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还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等行政决定。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专门机关对犯罪分子所作的客观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案件一律视为无罪,不允许有犯罪记录。这里的“其他信息”包括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终止侦查,以及刑事传票、拘传、取保候审等流程信息。,这些都不是犯罪记录信息。可见,这一新规定真正落实了刑法中“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对任何人定罪”的基本原则。而且新规定排除了治安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决定,不出具相关行政决定证明。
二。申请查询渠道的多样化
旧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公安)部门是查询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出具证明的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查询记录、出具证明。新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查询部门是一样的,不同的是新规定增加了“法律部负责证书审核”的规定。实践中,结合笔者的公安工作经验,按照“新规”,操作流程应该是: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后,派出所查询后上报执法办案系统,再由派出所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发放给申请人。
在申请查询方式上,旧条例第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服务大厅等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新规在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政务服务网、支付宝、浙办APP应用等方式进行网上查询申请、身份核验、预约取件、邮件投递等新方式。,响应浙江政府倡导的“最大跑量”。
三。缩短接受期
《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能够当场出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因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7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其他司法机关核实的,核实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新规》第十六条规定,由单位提出查询的,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查询单位;个人查询的,受理后三日内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因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其他司法机关核实的,核实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因调查核实需要在省内异地发起联合调查的,联合调查单位应当在三日内反馈核实结果。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规中单位和个人申请查询是有区别的,个人申请查询最长时间一般为10天。但在旧规定中,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开具证明的时间最长为14天。
四。设置重新检查程序
“旧规定”并未对申请人设定审查程序,但“新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申请查询时,发现被查询人有与查询事由相关的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附相关记录。被询问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三日内申请复核。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审查程序的设置为申请人提供了纠错渠道,有利于提高劳动人民的满意度。
综上所述,新规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外,还规定居住满六个月的外省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将原居住期限由一年改为六个月。新规缩短受理周期,增加申请渠道,设置审核程序,体现了浙江公安的人性化服务。但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发布内容中排除了公民行政处罚决定记录,发布的“违法犯罪记录”改为“犯罪记录”,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安机关法律思维的提升。
本文标签: 怎样查询个人犯罪记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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