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1 | 评论: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通过。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和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的用以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性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文书等,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文件,不得仅仅因为其为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文件: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电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备查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始形式要求:
(a)能有效地表达内容并能随时检索以供参考;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内容从最终形成时起保持完整、不变。但是,在数据电文中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换、存储和显示期间改变形式并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能有效地表达内容并能随时检索以供参考;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相同,或者格式不同,但能够准确表示最初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以及发送和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
第8条在审查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生成、存储或传送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
(3)用于识别发送者身份的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电文视为由发送人发送:
(一)经发送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送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接收方按照发送方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结果一致。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数据电文的收到予以确认的,应当予以确认。当发送方从接收方收到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被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未指定具体系统的,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接收人的任何系统为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所是数据电文的发送地,收件人的主营业所是数据电文的收件地。如果没有主要营业地,其惯常居住地为发送地或接收地。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电子签名和认证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可靠:
(1)当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它是电子签名人独有的;
(2)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可以发现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更改;
(4)签名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道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停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营业场所;
(四)具有符合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操作规范、信息安全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证书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的姓名;
(三)证书的编号;
(四)证书的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且电子签名的依赖方能够验证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中止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中止或者终止服务的90日前,将业务承接等相关事项通知相关当事人。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中止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中止或者终止服务的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达成业务承接协议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出具的电子签名证书,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出具的电子签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道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停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的依赖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认证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撤销电子认证许可证的,应当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者盗用他人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s2/]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法对电子认证服务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以自己的身份或者以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任而从事相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证书,是指能够证明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相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连接的文字、代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密码、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在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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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本闲凉
2022-03-11 07:48:40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梦里热吻
2022-03-11 11:21:59 回复
书等,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文件,不得仅仅因为其为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文件: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
烈焰刀光
2022-03-11 06:45:07 回复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认证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秃顶渣男
2022-03-11 16:25:48 回复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以自己的身份或者以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
只羡仙
2022-03-11 08:13:30 回复
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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