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3
德恒商事纠纷解决原文收集13作者/杨光明、曾强
01
行使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最早是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00条中规定的。此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其中第七部分(第61-69条)专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除了上述三个以“法律解释”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他文件中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也有更详细的规定。如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2017〕36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免除执行。”此外,在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案件标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第621-633条)中,再次以专章规定了到期债权的执行。还有的以案批、批复、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问题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因为在执行条例、民事诉讼法解释、执行案例规范中,都有“第三人”、“他人”、“次债务人”作为到期债权的客体名称,但名称的内涵应当一致。因此,为了与代位权诉讼中主体的称谓保持一致,本文在上述规范中使用“次债务人”来指代到期债权的客体。
02
到期债权执行操作要点
1。行使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执行条例》和《执行案件规定》第501条的规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已申请执行。当然,如果在诉讼阶段对到期债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则另当别论。
(2)被执行人享有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已到期。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未到期的,仍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到期债权到期后,会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执行。
(3)次债务人未对到期债权提出实质性异议。
因为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还是《实施条例》都赋予了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次债务人逾期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次债务人的执行,对异议不予审查。当然,这里的不审查是指不进行实体法审查。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为“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依法驳回。
2。第二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的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不予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表面上看,人民法院对次级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直接停止次级债务人的执行。但结合《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异议,不属于第三人主张其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情形。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或者不同意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他人否认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第63条所说的不予审查,应该是指不进行实质性的法律审查,但对于分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仍然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如:异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异议是否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所涉及的到期债权是否有有效法律文书支持,是否属于《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的异议,是否属于部分同意、部分反对等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符合《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述异议类型的,执行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执行,已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坚持认为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确实存在,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3。正式审查次债务人异议的标准
事实上,正式审查是对上述分类的次级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最重要的标准或原则应该是:异议是否涉及实质性法律问题的审理。具体来说:
(1)次债务人否认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或者类似表示的,例如,次债务人认为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交易,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到期债权证明材料不予认可;再比如,次债务人认为应当执行的到期债权已经全部清偿,双方没有未了的债务,等等。
对于这类异议,显然涉及到到期债权的实体法律问题的判断。因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是在执行依据没有认定第三人为债务人的情况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的制度”(1),“不经法院审理直接执行第三人”可能侵犯次债务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为了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法院不能要求次债务人为其异议提供证据,也不能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即使次债务人异议的实质内容是虚假的,法院也无权对该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
(2)分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否认到期债权的存在,但对到期债权数额有争议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如果次债务人认为法院履行通知中规定的到期债权数额过高,同时在异议中自行确认到期债权数额的,可以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人部分承认债务,部分不同意”的规定,在次债务人认可的债权数额范围内执行。
如果次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数额有异议,但未确认其他数额,如双方债权债务尚未清偿或和解,未确认其他数额,则该异议属于《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异议类型,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实质性审理查明。执行法院依法对次债务人不予执行,也不予审查异议。
次债务人提出的其他异议,如行使抵销权,同时向被执行人履行抗辩权和优先受偿权,主张其债务履行的条件尚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其他影响债务履行的违约行为等,无疑属于实体法律问题的范畴,不应由执行法院审查。
(3)次债务人确认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也确认债权金额,但不同意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对此,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执行规范》第六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债权到期后参照已到期的债权执行。如果次债务人仅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债权的冻结。”
4。分债务人提出异议超过规定期限怎么办?
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且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将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但如果次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审查异议而继续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对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2005]何志字第19号)中已给出处理意见:
"第三人接到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如果法院开始执行后,第三人仍不同意,应当得到司法救济。考虑到我国目前没有第三人异议诉讼的法律制度,为了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被责令对账且当事人均提出查账要求的实际情况,在执行程序中,我们可以逐一核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所有往来账目, 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审核并三方共同认可,最终审核确认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双方认可的法律关系和记载一致的账目为依据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对确认,双方账户记录一致的,表明不欠钱,则应当撤销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如有欠款说明,可在执行标的金额范围内执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按照第三人应当返还被执行人投入的本金的原则来把握。”
[S2/]03
到期债权执行中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与另案中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冲突的解决;
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次债务人收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和执行通知的先后顺序。
如果次债务人已提前收到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已按通知要求清偿到期债务。然后,在到期债权执行案件中,当次债务人后来收到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执行通知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指导案36号《中国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股权纠纷案》确定的判决规则,“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前,收到另一执行法院要求其直接清偿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并清偿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这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也就是说,由于次债务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履行了到期债务,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次债务人有权停止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后续执行法院不得将次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纳入执行范围。
次债务人提前收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通知文书,并按要求履行的,根据《执行案件规范》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后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后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款项。
2。如果次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在异议后又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到期债权,能否以次债务人擅自履行为由,裁定次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支付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制的《执行指南》的意见是:《执行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人(次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无法收回的, 除了在已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外,还可以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该条是指第三人(次债务人)违反到期债务履行通知的要求,未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提出异议,擅自向债务人支付的,除承担债权人的支付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妨碍执行的责任。这一条和第63条是进步的,相辅相成的。”
基于此,如果次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那么执行法院应当无条件终止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不得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异议进行核实。即使在执行法院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后,次债务人私下清偿了次债务人的财产,也不能恢复对次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更不能要求其在履行范围内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被执行人应尽快提起代位权诉讼,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防止次债务人私自向被执行人清偿造成到期债权损失。
3。到期债权执行期间,执行法院能否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0号《关于案外人财产可否保全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案外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要求偿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存财产或者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2005]19号)中,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执行法院在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不得裁定将次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财产。
结论[/s2/]
随着新年以来经济衰退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应收账款的催收将成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主角”,越来越多的企业也会出现三角债甚至多角债。笔者办理的多起到期债权执行成功案例中,正是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次债务人为上市公司或国企的情况下,收集到到期债权线索,并成功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在企业应收账款催收案件中,在常规的执行手段已经不能适用于财产的情况下,催收被执行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线索将越来越成为类似案件的常规手段。
①【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执行工作指南》(第28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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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别钓我了
2022-03-11 09:01:55 回复
议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不予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表面上看,人民法院对次级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直接停止次级债务人的执行。但结合《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异议,不属于第三人主张其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情形。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或者不同意的,可
体面人
2022-03-11 11:11:18 回复
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双方认可的法律关系和记载一致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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