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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海南新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案件调查陈述》栏目携手海南郭喜安律师事务所,讲述有趣的法律故事,探寻法律条文背后的温暖与正义。讨论的案例包罗万象,秉承公正客观的视角,说法律,看得失,欣赏人生。特别是

海南新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案件调查陈述》栏目携手海南郭喜安律师事务所,讲述有趣的法律故事,探寻法律条文背后的温暖与正义。讨论的案例包罗万象,秉承公正客观的视角,说法律,看得失,欣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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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客户端、南海网、南方都市报记者王天宇

海口离婚律师收费标准(探案说法 | 离婚了,手上戴的钻戒该怎么分?)

影视剧里,夫妻离婚,一般都是把钻戒还给对方,或者扔到河里或者海里...他们演的戏爱恨分明,视钻戒如粪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和电视剧里的情节不一样。有些夫妻离婚后,可能会因为钻戒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甚至闹上法庭。那么,当夫妻关系不和谐,选择离婚时,结婚时买的钻戒该如何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例一:一男子离婚后起诉前妻索要百万婚戒

钻戒象征永恒的爱情。结婚时买钻戒已经成为一些年轻人表达爱意的方式。不,刘杰和张娟是在2010年认识的。恋爱期间,刘杰绞尽脑汁追到张娟,花了100多万买了钻戒向女友求婚。在强大的攻势下,刘杰如愿以偿。两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聚少离多,渐渐产生矛盾。结婚两年后,张娟以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夫妻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刚结束,刘杰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婚前财产协议,并返还价值100多万元的钻戒。然而,摘下张娟戴过的钻戒并不容易。张娟认为,钻戒是刘杰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刘杰无权要求返还。

对此,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认为,刘杰要求撤销婚前财产协议的请求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钻戒的请求,法院认为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经转移,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二:海口一对情侣分手后,因为金戒指等物品闹上法庭

事实上,夫妻离婚,恋人分手,往往会因为婚戒、彩礼等财产产生纠纷。海口也有过类似的纠纷,最后闹上了法庭。

张斌和赵敏都住在海口。201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的交流,他们打算发展成恋爱关系,在条件成熟时结婚。两人恋爱期间,张斌给女友买了价值843元的金戒指和价值2万元的金表。遗憾的是,交往近半年后,这段感情以分手告终。

张斌觉得自己亏了,于是向赵敏要了金戒指、金表和现金转账。但赵敏说,金戒指和手表是他自己买的,不是从张斌那里买的。于是,张斌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但在这起订婚财产纠纷案一审、二审后,法院驳回了张斌的上诉。法院认为,张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赵敏交付了上述物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离婚后妻子要求丈夫归还钻戒

我们来看另一个案例。2012年,钱晶晶被介绍给了老乡庄强。他们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婚礼前,庄强送给新娘一套首饰,包括钻戒和金项链。一开始两人关系尚可,住了一段时间后开始离婚。对此,钱景提出离婚,除了要求分割财产,她还要求丈夫归还他送给她的钻戒和金项链。

大理州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应由男方返还女方。因此,法院判令男方将钻戒、金项链等首饰归还女方。

律师声明:

离婚时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对此,海南郭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案例一,刘杰购买钻戒向张娟求婚,并未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丽华认为,这应该算是刘杰送给张娟的礼物。张娟从刘杰手中接过钻戒后,转播权将随之转移。由于赠与发生在婚前,所以是张娟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双方离婚,本案中钻戒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林丽华表示,案例3与案例1略有不同,庄强和钱景是在2013年登记结婚的。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双方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问题是,一方在婚礼前送给另一方的首饰,离婚时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林丽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专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如果这套首饰是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法院可以根据交付时双方的真实意愿、首饰的用途、使用人等情况,判决其属于专用于一方的生活用品,不作分割。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外。因为首饰一般价值较高,即使是一方配偶使用,但另一方配偶能证明是为了投资而购买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有的法院认为,黄金、白银、珠宝等物品不是生活用的,不属于一方配偶的特殊生活用品,因此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在个别情况下,仍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律师提醒:

如果夫妻有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建议书面约定

现实中,双方不仅在婚姻期间,而且在恋爱期间,都有各种形式的金钱或物质上的往来。

林丽华认为,对于恋爱期间的非赠与资金或者物品,出借人(托管人)应当明确表示非赠与的意思表示,比如借钱或者委托保管物品等。尤其是与表达情感有关的物品或金钱往来,如爱情项链、戒指、转账金额“520”“1314”等。,如果不明确,存在法院认定为单方赠与的法律风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案件不同,在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认定上存在分歧。因此,林丽华认为,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意图,最好有相关的书面协议。(除律师姓名外,稿件中所有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款。

第二十六条。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本文标签: 海口离婚律师事务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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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春日喧嚣

    春日喧嚣

    2022-03-11 10:37:55    回复

    件成熟时结婚。两人恋爱期间,张斌给女友买了价值843元的金戒指和价值2万元的金表。遗憾的是,交往近半年后,这段感情以分手告终。张斌觉得自己亏了,于是向赵敏要了金戒指、金表和现金转账。但赵敏说,金戒指和手表是他自己买的,不是从张斌那里买的。

  • 溺爱你

    溺爱你

    2022-03-11 12:04:06    回复

    ,仍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律师提醒:如果夫妻有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建议书面约定现实中,双方不仅在婚姻期间,而且在恋爱期间,都有各种形式的金钱或物质上的往来。林丽华认为,对于恋爱期间的非赠与资

  • 本人纯属虚构

    本人纯属虚构

    2022-03-11 02:45:53    回复

    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 萧贞伊凡

    萧贞伊凡

    2022-03-11 00:28:26    回复

    好说好说

  • 司徒荔雨元

    司徒荔雨元

    2022-03-11 00:28:26    回复

    真的假的?

  • 陆珍娇娟

    陆珍娇娟

    2022-03-11 00:28:26    回复

    竟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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