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3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林晓黎、俞越(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苏州银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所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和陈述、解释是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原件及其签名、盖章是真实的,所有能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提交相关机构并与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此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出席了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及会议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5:30在苏州工业园区中原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兰凤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晚上9:30-11:30,下午13: 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8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与会者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6,618,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有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008,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3%。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56名股东参加,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8,626,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2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机构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无法对这些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这些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如下: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工作报告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工作报告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财务预算方案
4.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6.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发展战略规划
10.关于选举钱晓红女士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顾春浩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陈东华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报告事项如下: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1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报告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公告内容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上述3、4、5、6、7、10、11、12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上述6号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依法对6号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洪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1,014,152,660股,依法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该议案全部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人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于2021年5月18日。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律师:
林晓黎
于越
股票代码:002966股票简称:苏州银行公告编号: 2021-033
可转债代码:127032可转债简称:苏州分行可转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董事、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期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何胜其先生、董事兰琪先生之子兰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任巨光先生之子任毅先生近日买卖苏州银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述交易构成短期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一、本次短期交易的基本情况
监事何胜其先生、董事兰琪先生之子兰博先生、高级经理任巨光先生之子任毅先生近期买卖本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交易适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适用短期交易的有关规定。贺胜奇先生、先生和任毅先生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其可转换债券的行为构成短期交易。截至目前,贺胜奇先生、兰博先生、任毅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交易的处理及补救措施
1.得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该行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相关资料。经核实,兰慈先生和任巨光先生均表示事先对其儿子交易我行可转换债券的行为不知情。贺胜奇先生、先生、任毅先生均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操作失误,主观上不存在违反行为。而且相关短线交易不存在因知晓内幕信息而谋取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取利益的目的。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缴其收入”,“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使用他人账户的”。何圣琪先生短线交易收益为10*(106.506-100)=65.06元,兰博先生短线交易收益为10*(106.39-100)=63.90元,任毅先生短线交易收益为10*(102.805-100)=28.05元。
3.何胜其先生、先生、任毅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次出售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出售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自最后一次出售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本行董事会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本次违规交易我行可转换债券的致歉声明
本行监事何胜其先生、董事兰琪先生、高级经理兰博先生、任巨光先生及其儿子任毅先生就本行可转债违规交易事件发表如下致歉声明: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规性和不良影响,对公司可转债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对公司可转债违规交易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向投资者真诚致歉。我会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参考文件
1.何胜奇先生、先生、任毅先生向银行提交短期交易收入的银行凭证。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股票代码:002966股票简称:苏州银行公告编号: 2021-034
可转债代码:127032可转债简称:苏州分行可转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近日收到本行股东监事何胜其先生的书面辞呈。何胜奇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本行股东监事职务,不再担任本行任何职务,自2021年5月18日起生效。截至公告日,何胜其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何胜其先生确认,他与本行监事会没有意见分歧,也没有任何需要通知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辞职事宜。
贺胜奇先生在本行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对贺胜奇先生为本行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8日
股票代码:002966股票简称:苏州银行公告编号: 2021-035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与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无变化。
一.举行的会议
(一)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晚上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 15至15: 00。
(2)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中原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5)主持人:本行董事长王兰凤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8,626,401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24,776,598股的46.452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6,618,096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6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008,305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3%。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列席了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对动议的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工作报告》。
(二)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六)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议案涉及的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洪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为本行的主要股东,股份总数为1,014,152,660股,依法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发展战略规划》。
(十)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选举钱晓红女士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董事的议案。
Xi。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选举顾春浩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十二)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选举陈东华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动议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对中小投资者对以下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表决情况如下: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动词 (verb的缩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林晓黎律师、俞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他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不及物动词参考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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