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7 | 评论:2
民商事疑难问题研究
广州誉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计炳泽、王燕慧等确认委托代理行为无效纠纷
裁判规则:加盖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填写授权书内容,应认定为该授权是合法有效的。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被授权人实施的相应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基本案情1.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在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间,向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提交了相关材料,委托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代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事宜。
2.该案在2013年6月24日审理过程中,罗锦祥、袁慧勇代理王燕慧、计炳泽与唐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向唐某乙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150万元完毕,如未按时履行,唐某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由于王燕慧、计炳泽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白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裁定,查封王燕慧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光华路19号149、150、151、152、185号房产及王燕慧、计炳泽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春雨街22号404房。
4.2014年6月24日,白云法院向王燕慧、计炳泽发出公告,如王燕慧、计炳泽逾期仍不履行义务,将对上述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2014年9月23日,罗锦祥、袁慧勇律师向白云法院提交了隆利事务所所函和授权委托书,作为王燕慧、计炳泽与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5.王燕慧、计炳泽对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的签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事项和权限是被告罗锦祥、袁慧勇未经王燕慧、计炳泽同意而擅自填写,王燕慧、计炳泽并没有委托罗锦祥、袁慧勇作为其与唐某乙执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裁判结果王燕慧、计炳泽及誉景公司请求:一、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罗某、袁某返还所有涉及王燕慧、计炳泽及誉景公司诉讼案件的资料原件及王燕慧、计炳泽及誉景公司向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罗某、袁某签署的各种授权书或空白授权书;二、确认广东隆利律师事务所、罗某、袁某在(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案件的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的代理行为是无效行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王燕慧、计炳泽及誉景公司关于无效代理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本案为确认委托代理行为无效纠纷。根据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的上诉及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的答辩意见来看,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是否还持有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所涉诉讼案件的资料原件及各种授权书或空白授权书;(二)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在(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案件的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的代理行为是否存在无效代理的情形。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主张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持有其涉诉讼案件的资料原件及各种授权书或空白授权书未归还,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对此予以否认。由于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未对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王燕慧、计炳泽、誉景公司要求确认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在(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案件的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的代理行为是无效代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院生效的(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就罗锦祥、袁慧勇在(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案中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而作出的“关于王燕慧、计炳泽认为罗锦祥、袁慧勇两律师伪造授权委托书、损害其利益问题。虽然王燕慧、计炳泽声称两律师未经其同意,在其签署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上擅自填写代理委托事项。但王燕慧、计炳泽并无否认其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名的真实性,且至今亦未提交足以证实该授权委托书无效的证据,故执行法院依据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推进处置涉案房产的程序,并无不当”的认定来看,由于王燕慧、计炳泽在执行阶段未提交足以证实该授权委托书无效的证据,故该裁定并未否定罗锦祥、袁慧勇在该执行案中代理行为,因此认定执行法院依据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推进处置涉案房产的程序,并无不当。由于执行法院在执行阶段对罗锦祥、袁慧勇提交的涉案《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已做了审查,且在王燕慧、计炳泽对所涉案件执行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本院也已分别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所提出的申请、复议申请做出了认定。而本案诉讼中,王燕慧、计炳泽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否定本院已生效的(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的认定内容。况且,即使确实存在王燕慧、计炳泽将签名后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给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的事实,王燕慧、计炳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该是预知的。故本院对其二人要求确认隆利事务所、罗锦祥、袁慧勇在(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32号案件的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穗云法执字第3569号)的代理行为无效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0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
本文标签: 怎样写委托书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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