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2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开展调解程序前置改革工作,积极推动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一、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模式。 《方案》要求,律师调解除在人民法院设立值班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和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等4种基本模式外,各地可积极探索创新在商会、工业园区、自贸区等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机构,以便有调解需求的当事人就近选择。
二、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案件主要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各类民商事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和依纠纷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三、律师调解案件受理。律师调解除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外,也可以接受相关单位或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代为调解纠纷。
四、律师调解效力。立案前委派调解和当事人申请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司法确认。
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诉讼费用。《方案》要求,要充分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
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
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下大气力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依法调解、当事人平等自愿选择、调解中立保密、便捷高效和有效对接原则,完善律师调解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市要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试点,在6月底前完成市级调解工作室设立,并在律师资源充足、律师调解需求较大县(区)开展律师调解工作,10月底前全面铺开,到2019年底,力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律师调解工作机构。
二、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 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以下4种基本模式中选择进行试点,也可积极探索创新在商会、工业园区、自贸区等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机构。
(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值班律师调解工作室。各级人民法院支持和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由值班律师担任。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三)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办公场所设立律师调解中心, 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 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委托委派的调解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四)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组成调解团队, 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 同时可以承接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和人民法院委托委派的调解案件。
三、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律师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1)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2)各类民商事纠纷,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和依纠纷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3)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行政争议;
(4)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二)律师调解名册
省、市、县(区)律师协会依据入册条件和程序,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建立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调解工作室、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应当置备律师调解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律师调解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1.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列入律师调解名册:
(1)成立满3年;
(2)执业律师10人以上,并有执业经历超过8年的律师2人以上;
(3)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4)具备符合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所必要的工作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列入律师调解名册:
(1)执业经历满5年;
(2)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
(3)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律师调解案件受理
1.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人民法院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3.当事人申请调解。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应当由纠纷当事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律师调解组织审查认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的,安排律师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4.其他委托调解。律师调解组织可以接受党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单位或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代为调解纠纷。
(四)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员接受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后,应当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律师调解工作一般由1名调解员主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工作室指定其中1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工作室(中心)出具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委托委派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 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 供当事人查询。
调解程序终结时,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 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五)律师调解效力
立案前委派调解和当事人申请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 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书面异议但被人民法院驳回,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四、推进律师调解工作规范发展
(一)落实律师调解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调解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决定回避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二)严格律师调解工作纪律。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向当事人推荐、介绍仲裁、诉讼代理人,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完善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但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四)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五、加强律师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一)强化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在人民法院推进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过程中,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要畅通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渠道,提高司法确认工作效率。
(二)强化队伍管理。要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记录制度,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调解作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重要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探索建立律师调解综合评价体系,对律师调解员库和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动态调整,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给予奖励,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三)强化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鼓励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专业调解领域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和实地调研,确保律师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来源:陕西高院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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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够狠才男人
2022-03-11 00:42:25 回复
值班律师担任。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三)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办公场所设立律师调解中心, 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 接受当事人申
汽水冒泡
2022-03-10 21:11:04 回复
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鼓励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专业调解领域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
渣爷
2022-03-11 03:36:33 回复
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4.其他委托调解。律师调解组织可以接受党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单位或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代为调解纠纷。 (四)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律师调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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