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只要是自结婚之日起,夫妻双方的收入所得财物均属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财产均不是共同财产,如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专属被指定继承财产,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只要是自结婚之日起,夫妻双方的收入所得财物均属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财产均不是共同财产,如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专属被指定继承财产,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3件,其中:法规1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2件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6件,其中:法规2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1件,法院案例3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赵志强与汤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志强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志强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志强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赵志强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志强渐渐不能适应,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志强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志强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志强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

1、男方父母给新房装修花的钱(新房完全为男方父母在婚前购买,且房产证没夫妻二人的名字)7、婚前双方各自工资卡里的钱(结婚带过去的钱)属于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2、男方父母买的家具3、女方父母买的家电4、双方父母给买的价值较高的装饰品、餐具、床上用品等5、婚礼收的喜钱(份子钱)6、双方公积金、医保卡里的钱8、男方父母送给女方的首饰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

1、一般来说,共同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知识产权收益,以及养老、保险费用和破产安置费用其他的还有共同得到的继承和赠与的财产2、婚前购买的基本都是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一般都是共同财产,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确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买的财产,一方身体伤害所受到的补偿,专门指定给一方所继承的财产,以及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态也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说,一方婚前有一辆车,婚后这车虽然报废了,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婚前财产所对应的婚后的孳息也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