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黄传学,男,身份证号 ,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0910512799。
住址:湖北省宜城市雅新铭都小区3栋2单元402室。
经查,黄传学于2020年12月15日被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聚众冲击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为生效判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黄传学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黄传学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9日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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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人帅鸡巴大
2022-03-10 06:58:12 回复
黄传学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炮灰不想死
2022-03-10 08:59:13 回复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黄传学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夜深思公子
2022-03-10 11:07:48 回复
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9日【来源:湖北省司法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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