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3 | 评论:3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关于侮辱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
被告人李某某2。
经审理查明:XX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1发现其丈夫周某1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夏某相约在通城县隽水镇某某商务宾馆见面,怀疑周某1与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次日,李某某1来到某某商务宾馆等候夏某。当日13时许,夏某到达该宾馆,李某某1邀约被告人李某某2来到宾馆后将夏某拦在宾馆门前质问其与周某1之间的关系,扯掉夏某上衣,并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某2对该过程进行了拍摄。随后,李某某1、李某某2将夏某挟持至出租车上带往咸宁找叔叔周某3处理纠纷,李某某2在崇阳县下车。李某某1将夏某带到咸宁后回到了通城县某南商务宾馆。当日18时许,李某某1在某南商务宾馆内再次对夏某进行殴打,并以周某1给了夏某六万元钱为由,使用夏某的手机自己转账24549元,至当日20时许让夏某离开某南商务宾馆。经鉴定,被害人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级。
同时查明,在被告人李某某1与被害人夏某撕扯致被害人上衣脱落后,被告人李某某2将自己的上衣脱下给被害人夏某穿。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于XX年8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夏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情节显著轻微,影响比较小。2.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被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了控制。3.被害人夏某也存在过错。4.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对上述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的1.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吴某、罗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因发现其丈夫与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约定在宾馆开房见面后,便通知被告人李某某2去抓现场。与被害人夏某见面后,被告人李某某1在公共场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撕扯被害人的上衣,致被害人上衣脱落。被告人李某某2一起到宾馆拦截被害人夏某并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摄像。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应当以犯侮辱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1邀约被告人李某某2参与犯罪,被告人李某某2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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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3:37:03 回复
聊天记录约定在宾馆开房见面后,便通知被告人李某某2去抓现场。与被害人夏某见面后,被告人李某某1在公共场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撕扯被害人的上衣,致被害人上衣脱落。被告人李某某2
森林小贩
2022-03-10 14:10:59 回复
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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