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3
·事·件·
几天前,家住浦江镇的张先生晚上回家,将车停在了小区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张先生发现车顶被砸出了个坑。
虽然,张先生马上联系了小区物业并报了警,但小区物业表示小区监控拍不到高空坠物,没有办法帮助张先生。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自掏腰包修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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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应
就这个问题,我们联系到了浦江房管所房屋专管员 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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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强坦言,小区的监控摄像头确实有拍到张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但由于小区并没有安装高空摄像头,所以没办法确定高空抛物的人到底是谁,视频里也看不清坠落物是哪里掉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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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强表示,因为小区业委会刚成立,维修基金还未开通,所以需要业委会到位后,才能推进安装高空摄像头等安保措施。不过,现在社区已在电子屏、宣传板以及楼道张贴了“严禁高空抛物”的告示。
已张贴的提示
本 期 点 评 嘉 宾
刘福元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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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观 点
刘福元律师认为,作为物业它的职责,需尽到现有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且允许有关单位和居民能在必要时调阅。只要尽到了管理注意的义务,物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他表示,张先生发现问题后先联系物业、报警备案的处理过程是非常正确的。张先生自行修复了受损的车辆,产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整栋楼的居民进行赔偿。作为被告方,楼内居民就需要自己举证,从而免除责任。(一般会排除1楼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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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高空抛物或坠物很有可能导致人员损伤或重大财务损失,所以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一旦造成重大损伤,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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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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