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1
某保险公司以开展“某某贷”业务为名,实际控制某银行的放贷资金后将其转贷给借款人,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在其中扮演业务推介、业务办理、贷后催收等角色,仨主体由此成为共同出借人。借款人通过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办理了一笔13万元的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一直宣称其是大公司、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在没有给借款人提示说明、没有给借款人阅读协议时间、不让借款人看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在其单方制作的、有几页纸的协议里签了字,随手收回,拒绝出示。事后,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仅仅给了借款人一纸《还款计划》,称本次贷款品种为保险公司的“某某贷”,在手机上下载“某某贷”APP,即可了解相关贷款事宜,要求借款人每期(月)还款6375.6元,共计偿还36期。但是,在“某某贷”APP里面,借款人看不到任何协议内容。如今,借款人已经偿还了31期,累计被扣款已达198930.6元,但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银行却要求借款人继续还款,并采取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恶意评价、电话骚扰、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恶意催收。借款人经学习法律、咨询李大贺律师后发现,原来这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银行串通,为借款人设的一个局——消费欺诈。
《还款计划》载明借款人姓名、金额130000、保险费率1.8%、某银行、36期、期供6375.6、应还利息累计15281.76、应还保费累计84240、借款人人身意外险费用1287元,如此以来,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共计100808.76元之多,变相地抬高了利率,综合费率竟然高达77.55%,足以表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银行在欺诈借款人。
综上所述,本案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银行合谋,通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强制交易、恶意评价、恶意催收等手段,对借款人实施的消费欺诈。因此,借款人可按照《民法典》第15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连带)返还68930.6元,并三倍赔偿206791.8元。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上诉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和律师如何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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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川河流
2022-03-10 03:13:21 回复
计划》,称本次贷款品种为保险公司的“某某贷”,在手机上下载“某某贷”APP,即可了解相关贷款事宜,要求借款人每期(月)还款6375.6元,共计偿还36期。但是,在“某某贷”APP里面,借款人看不到任何协议内容。如今,借款人已经偿还了31期,累计被扣款
山野浓雾
2022-03-10 02:43:40 回复
构一直宣称其是大公司、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在没有给借款人提示说明、没有给借款人阅读协议时间、不让借款人看协议内容的情况下,让借款人在其单方制作的、有几页纸的协议里签了字,随手收回,拒绝出示。事后,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仅仅给了借款人一纸《还款计划》,称本次贷
不见兔子不撒鹰
2022-03-09 18:13:46 回复
交易、恶意评价、恶意催收等手段,对借款人实施的消费欺诈。因此,借款人可按照《民法典》第15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连
疯狂一夜
2022-03-10 03:13:01 回复
,共计偿还36期。但是,在“某某贷”APP里面,借款人看不到任何协议内容。如今,借款人已经偿还了31期,累计被扣款已达198930.6元,但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银行却要求借款人继续还款,并采取对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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