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9 | 评论:3
根据真实典型案件,分享实用法律观点
【实务观点】
公司经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开展业务之名,将公司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
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5年5月12日,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李军担任某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全面负责某公司的经营活动。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利用职务便利,以开展业务之名,将某公司的公款56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消费等。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军被抓获归案。
❸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王某1、王某2、孟某、贲某、龚某、许某、全某、林某1、黄某、林某2、刘某、吕某、王某3、门某、钱某、范某、孙某、姜某、杨某1、李某、杨某2、张某、康某、于某等人的证言及抚养协议、承诺书、借条、汇款单、借款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单、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审计报告、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材料、房屋租赁协议、关于公司总经理人事任命的通知、某公司的财务报销审批制度、货币资金及付款管理办法、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查询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李军的身份信息等。
❹一审法院观点:被告人李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李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责令被告人李军退赔赃款人民币五百六十五万元发还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在案冻结的被告人李军的中国银行卡XXXX内的钱款并入判决主文的第二项执行;四、未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处理。
❺李军的上诉理由是:
其犯罪的数额仅有100万元,其他的都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原判量刑过重。原判部分事实尚未查清,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证明某公司成立之初就有相应财务管理制度,也无法认定李军将侵占的钱款用于归还欠款等个人事务,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军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
❻二审法院认定:
关于李军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某公司的财务报销审批制度、货币资金及付款管理办法等书证、公司人员的证言等均证实,某公司成立之初就已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支出应根据凭证从对公账户内支出,不能先转到个人账户,再由个人账户支出,且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及支出流程应为公司规范管理的基本制度;另多名证人证言及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李军利用职务便利让财务人员将某公司的公款转到其指定人员的账户内或转到其本人银行账户内,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等事项,与处理公司公务无关,相关数额均有客观书证予以证明,李军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李军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❼二审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中如果钱款归还不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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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界大佬
2022-03-09 12:26:02 回复
民币五百六十五万元发还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三、在案冻结的被告人李军的中国银行卡XXXX内的钱款并入判决主文的第二项执行;四、未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决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处理。❺李军的上诉理由是:其犯罪的数额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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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13:40:09 回复
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李军担任某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全面负责某公司的经营活动。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利用职务便利,以开展业务之名,将某公司的公款56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个人消费等。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军被抓获归案。❸原判认定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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