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3
中商网法治讯(吴汉君韦淑玲)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中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系67岁的老人,被告系52岁的男子韦某某和中国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认定被告韦某某驾驶小轿车在路口直行过程中,车辆车头部位与人行道(斑马线)上原告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因未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原告损失30284.32元,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202.56元。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该款由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付。
2015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韦某某驾驶小轿车在柳州市跃进路三中路口直行过程中,轿车车头部位与人行道(斑马线)上67岁的原告邹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韦某某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柳州市潭中医院住院治疗90天,2015年7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左小腿挫裂伤,出院医嘱其全休一个月,注意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陪护一名。原告受伤治疗的门诊费609.5元,住院医疗费1000元,合计1609.5元。被告韦某某支出住院医疗费3922.24元和陪护费2000元,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支出住院医疗费4000元。
因被告不愿再赔偿,原告起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韦某某、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472.44元,先由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韦某某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委托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达为代理人帮助主张诉请。
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韦某某辩称,根据其手中的发票,原告住院花护理费2000元、医疗费8922.24元,电动车修理花930元,其中2000元护理费、930元电动车修理费以及3922.24元医疗费共6852.24元,是被告垫付的,垫付这一部分应扣除,其他的由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人寿财保柳州支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韦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公司承担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已先期垫付原告的医疗费4000元,应从最终赔偿款中扣减。3、经查,原告自2015年4月17日在潭中人民医院住院至2015年5月30日已无任何治疗,有47天属挂床治疗,真实住院时间仅43天。各项损失应按43天计算;护理费按43天,依2015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69元/年计算。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9531.74元(门诊费609.5元+住院医疗费8922.24元)。2、营养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4、护理费9552.58元。5、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30284.32元。
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又无证据证明退休后仍然工作;原告受伤未达残疾程度,治愈较好,并未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受损失共30284.32元。根据交强险条款,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护理费、交通费9752.58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752.58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计20531.74元,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故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万元,余下10531.74元,由该支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本案中,被告韦某某依据事故责任承担70%,故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372.22元(10531.74×70%)。综上,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124.8元(9752.58元+7372.22元)。扣除被告韦某某已支付5922.24元,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医疗费4000元。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还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7202.56元。
2016年5月18日,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邹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合计17202.56元。
编辑:牟财源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半责任88岁如何赔偿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尔等乱臣贼子
2022-03-09 13:06:33 回复
合理的请求。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9531.74元(门诊费609.5元+住院医疗费8922.24元)。2、营养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4、护理费9552.58元。5
驱魔少年
2022-03-09 23:18:21 回复
、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计20531.74元,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故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万元,余下10531.74元,由该支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
沉默年代
2022-03-09 22:59:34 回复
付医疗费4000元。被告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还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7202.56元。2016年5月18日,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保柳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邹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合计17202.56元。编辑:牟财源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