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3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张超远醉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路段时与行人魏兵兵、朱世宇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魏兵兵受伤、朱世宇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3日,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108112020000198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超远负事故全部责任,魏兵兵、朱世宇无责任。禹州市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朱世宇死亡时间2020年7月9日。
事故发生当日,朱世宇被送至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9日出院,共住院4天,支出医疗费28828.24元。
朱某2、李某、朱某1诉张超远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曾作出(2021)豫108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2、李某、朱某1各项损失110000元。另查明,1、三原告朱某2、李某、朱某1系受害人朱世宇的父亲、母亲及儿子。2、肇事车辆沪C×××**小型轿车注册登记为祁伟所有,该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3、2020年12月25日被告张超远家属与受害人朱世宇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已一次性全额支付受害人朱世宇家属损失25万元,朱世宇家属表示不再向张超远提出任何赔付要求。4、本案另一受害人魏兵兵表示就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不重,不再主张相关权利。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对方的肇事车辆一方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超远作为侵权人致受害人朱世宇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华农险黑龙江分公司作为被告张超远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的法人,其对分支机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元,被告安华农险黑龙江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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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光棍
2022-03-09 13:5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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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16:5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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